有人认为:通过修改《宪法》,司法权收归中央,消除司法地方化,彻底解决地方干预司法问题。全部法官要由中央直接任命,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用一支独立于地方的司法系统制约地方党委、政府的不当或违法行为,通过公民的诉讼,不断纠错,逐渐实现全国的政治清明。
为了彻底解决地方干预司法的问题,我们就将司法权收归中央。但是,中央会不会干预司法?如果存在中央干预司法的问题,试想我们再将司法收归哪里?可见,这一解决办法所蕴含的原理不无问题。笔者看来,无疑于因噎废食。被噎的事情的确存在,但不至于因此就不吃饭了吧?
另外,司法权收归“中央”,和全部法官要由“中央”直接任命,这里的“中央”具体何指呢?是最高院,全国人大,还是中共中央?这一建议显然太粗草。不过,作者的意图我们还是可以理解的。他的意思大致是司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司法权只对“中央”负责,不受地方左右。
这一目标或许有诱惑力。但是,我只是不明白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司法受制于地方,那么,地方的上级法院是干什么的?为什么被地方干预的地方司法的上一级法院不能通过上诉再审等诉讼程序纠正因司法受制于地方或地方化而产生的不公正裁判?要知道我们的司法权并非只存在于地方,而是落置于从地方到中央整个体系。最高院算不算中央司法权?最高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都有监督权,为什么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或地方化,而上级法院乃至最高院不能解救?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不研究一下这一问题以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恶果却嚷嚷什么所谓司法权收归“中央”?
所以,司法权收归中央的想法还是收起来吧。如果不受制于地方的上一级法院也不能解决下级法院被地方化了的问题,那么,我们对一个所谓超然于地方的中央司法权也同样没有信心。如果,这个不受制于地方的上一级法院能够解决问题,我们也当然不需要司法权收归中央。
目前,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司法权是层级分解的国家政权之一部分。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一基本的政治格局不必改动,地方司法权无需收归中央。
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并非司法权应否收归中央的问题,而是地方司法权如何运作以及上下级司法权关系的问题。这些方面处置得当,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可以有效解决。
作者认为“用一支独立于地方的司法系统制约地方党委、政府的不当或违法行为,通过公民的诉讼,不断纠错,逐渐实现全国的政治清明”,其表述不算严谨,不过意图也算明白。那么,我之所见是:
第一、
不要说司法权,就是地方各级人大你让其制约地方党委恐怕也提不上议事日程。
第二、
制约地方政府可以。但是,地方政府行使的并不是中央行政权,而是地方行政权。为什么地方行政权不能受制于地方司法权?所以,只是地方司法权如何运作的问题,不是应否收归中央的问题。
第三、
通过公民的诉讼,不断纠错,也是一个地方司法权如何运作的问题。如果地方司法权运作不佳,公民当然不可能通过诉讼,不断纠错。相反,会在诉讼中不断败诉,从而一再纠不了错。所以,仍然不是司法权应否收归中央的问题。
因而,司法权收归中央就算了吧,不要发这种奇想了。还是立足地方,深入研究地方司法的具体情况,正确识别问题实质,着眼于地方司法权的正确运行使问题正确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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