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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20】如何界定协会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186

 洪松友 2018-04-04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协会尤其是行业协会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但任然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等问题。《监察法》实施后,这些协会工作人员是否列入以及那些人员列入监察对象,是当前困扰监察对象统计的一个重要难题。

一、当前协会的主要类型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根据性质和任务,协会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一是学术性协会,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如中华医学会,中华科学学会等。

二是行业性协会,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如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

三是专业性协会,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如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

四是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如社会工作者联合协会。

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仍然承担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如: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规定的业务包括承担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优奖)的推荐工作,接受和完成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主要业务第二项为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二、那些情况下协会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从是否经过行政机关任命角度,协会工作人员可划分为行政机关任命的协会工作人员和非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协会工作人员。

协会工作人员中行政机关任命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协会中由行政机关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协会中非由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监察对象,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协会只要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管理某方面公共事务时,具体承担此项公务的协会工作人员,无论是否由行政机关任命,均应成为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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