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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政务处分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不一致,应如...

 治墨之剑 2021-04-12

问:假如《政务处分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规定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答:对于《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政务处分法》效力高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根据《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对所管辖的公职人员作出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相关内容与《政务处分法》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于公职人员。对于《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不同规定的轻重差异因素,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适用相应的规定。

同时,《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对比较概括和原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可能规定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对于《政务处分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更为细致规定的,在不抵触《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前提下,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可以同时适用《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

此外,任免机关、单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作出处分的,仍然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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