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应根据调整警监警衔比例结构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选升警衔的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当年选升警衔的具体方案。 (二)凡拟由一级警督选升至三级警监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警察院校的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选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 (三)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选升警衔的审批工作,每年10月办理1次,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各地应将拟选升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于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家安全部门、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选升警衔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
|
来自: 炫叶楓雪 > 《06.公(安)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