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建筑的定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和66条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虽然取得许可证,但是并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以及超过了许可期限仍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于违法建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国家不予赔偿。 二、强制拆迁的程序虽然法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但是政府部门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仍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拆除行为是政府部门责令相对人限期内履行拆迁的义务,相对人没有履行,政府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即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那么强制拆迁必须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再进入强制执行前有两个先决问题需要明确,即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行政相对人有在限期内不履行义务,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之后,才能进入对强制执行的讨论。 强制拆除既然属于行政行为,那么就要有适格的行政主体,适格的行政主体指的是法律授予强制拆迁的主体,除了明确获得法律授权的主体,其他任何部门都没有权限。 主体资质问题解决之后,就是行政期限的问题,即在哪一时间段之后,有关部门才能强制拆除,根据强制执行的定义可知,政府是做出了一个行政决定,使行政相对人负有一定履行义务。根据行政法规定可知,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才能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只有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期限经过之后,有关部门可以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有关部门在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而行政相对人仍然没有履行,有关部门不能立即强制拆迁,至少需要6个月之后才能强制拆迁。 文章 | 周旭亮 编辑 | 尧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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