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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效力)

 犁书 2018-04-05
规定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1]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1]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2]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2]
​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2号)[1997年2月23日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协议效力和约定事项的规定。 
   各合伙人就合伙协议内容进行协商确定后,即产生一个协议如何生效的问题。由于在企业设立前,各合伙人就已合作开展相关工作,合伙协议不能完全等到企业设立后生效。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当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盖章后即予生效,而不论企业是否登记,是否正式设立。合伙协议一经生效,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也应由各合伙人承担。 合伙协议规定的内容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合伙人本身意愿变化需要作必要调整,如增减出资数额、改变经营范围,更换事务执行人等,这些内容的变化与调整需要对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包括对某些内容的修改与删减,以及增加某些新的内容等。本条第二款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考虑到合伙协议一些小的事项的修改,对企业影响不大,也可以采用部分合伙人同意的办法,为方便合伙协议的修改,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协议约定,对某些事项修改和补充,可以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条第三款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尽管法律对合伙协议内容有所要求,许多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也对合伙协议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但协议都是事前的。在具体经营中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协议未作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对此,首先仍应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决定,协商不成,说明分歧严重,达不成妥协的条件,只有依法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合伙企业事务协议优先的原则,但须注意,协议优先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得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主编)第30-31页
   本条是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及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特征包括: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3)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违约责任的过错形式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合伙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 
   (1)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由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在相互理解和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解决合伙协议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所谓调解解决,是指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相互理解和谅解,自愿解决合伙协议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2)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一定的机构居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和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必须订有仲裁协议,即通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有以下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上述三类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递进的关系:协商和调解优先,其次是仲裁,最后才是诉讼。合伙协议争议是一种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能够自己解决,就不应当动用公共权力和司法资源。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符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避免使矛盾激化,因此,应当成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首选。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反映;仲裁比之司法。一般更为高效快捷。民事诉讼是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具国家权威性和强制力,适宜作为最后的纠纷解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主编)第162-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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