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先别急着揽项目!这26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贾律师 2018-04-06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公众号删除。

 来源:筑慧地球

陕西省住建厅近日发布《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认定及处理办法作了规定,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关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办法》列示了13种情形:


这13类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由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取消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过程中,如何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办法》列示了7种情形:



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核实认定上述7种情形。投标人如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中标资格或合同作废,由此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为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的作用,《办法》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一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且将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办法》还明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经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批准后,可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废止该评标结果。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发现上述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提出警告或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且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办法》提出,对参与串通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依法查处;涉嫌构成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行至2020年1月29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二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