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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情况说明、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意见报告

 神州国土 2018-04-07

关于对《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的情况说明


——2017年5月23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云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对《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情况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民生,事关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有利于塑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营商环境,而且,对于督促生产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1988年颁布实施,1997年进行了再次修订,至今已20年时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商品种类、服务方式、消费模式、消费理念等发生了新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消保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上位法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3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2014年3月15日颁布实施。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亟需对我省《消保条例》进行修订。二是解决纠纷难度加大。一些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如:网络购物、信息消费、物业管理等方面发生的消费纠纷,运用原来的《消保条例》无法解决。三是投诉调解难。近几年,预付卡消费投诉较多,一些经营者采取闭店、服务打折等多种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时有发生。对于这些问题,原来的《消保条例》没有作出规定。鉴于这些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消保条例》势在必行、非常必要。

  二、修订的过程

  2014年3月,省工商局成立了《消保条例》修订工作小组,历经初稿起草,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外地考察论证等多个环节,向省政府法制办递交了《消保条例(修订送审稿)》,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征求了11个设区市、2个省直管县(市)政府以及26个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先后到唐山、沧州、邢台以及广东、深圳、安徽进行了立法调研,通过互联网、3·15活动现场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消保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消保条例》修订,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新《消法》,认真总结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秉持以人为本、消费者至上的法治理念,特别是针对当前消费领域出现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利进行了完善。

  《修订草案》共7章66条,比原来《消保条例》的34条增加了32条。重要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突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导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并对行政部门进行考评。各行政部门要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消费者的投诉积极进行调解,主动公开和共享信息,支持消保委工作。各级法院应当建立调解诉讼对接机制以方便消费者诉讼,对于行政调解协议和消保委的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二是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修订草案》对一般经营者义务规定了11条,涉及消费的各个环节;对12个消费争议多、群众意见大的特定领域,如:物业、通信、旅游、保健品、保险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在法律责任上有10条是对上位法的细化,特别是对网络购物、汽车消费、预付卡消费、电信消费、物业服务等经营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7种经营行为定性为欺诈。三是加强了消保委的社会监督力度。《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消保委的3条职责,包括独立开展消费调查、约谈经营者等;加大了消保委调解的力度,对达不成调解的,消保委出具的消费纠纷责任意见书作为证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积极采信。四是细化了消费争议调解。《修订草案》规定了消费争议解决的5种途径,包括双方和解、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对争议解决的依据、鉴定意见、举证责任、鉴定或者检测等4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2017年5月11日,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消保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汇报完毕。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 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工商局、省消协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征求意见工作,一是将修改稿书面征求了二十二个有关厅局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二是在河北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三是就修改稿赴石家庄、保定开展立法调研;四是就专业性问题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7月10日,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13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共二十七条,篇幅较大,不够清晰,应当将权利和义务分章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将第二章的内容分为三章,分别为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和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二、关于规范经营者义务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专家以及财经工委审查意见提出,消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修订草案)》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对有些重点消费领域未作规范,已经规范的还需要完善。据此,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补充与完善。

  1、对条例未规范的行业在本条例中进行补充。包括机动车维修保养、商品房销售、住宅装饰装修、金融产品销售、网约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业。(《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2、对已规范的行业经营者义务进行完善。《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经营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开通变更服务项目业务、家用汽车销售经营者销售车辆随附合格证等文件义务、公用事业服务经营者不得另行公摊损耗和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等义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三、关于规范预收款经营行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预收款经营中的卷款逃逸是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条例对此尤其需要加以规范,予以遏制,并建议将卷款逃逸行为规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合同确认。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有关事项。二是资信与金融保证。规定经营者应当在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三是列入欺诈。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而终止服务的行为列为欺诈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结合改革发展的实际,建立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一是在条例中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二是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三是明确规定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还应当履行开展市场调查和比较试验等活动、约谈经营者等七项具体职责。四是增加建立京津冀消费维权协作机制的内容。五是规定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提起公益诉讼收集证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设区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公益诉讼的建议。(《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五、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行使权利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理念,依法行使权利,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十一条)

  2、关于投诉举报平台整合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工委审查意见提出,目前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开投诉电话很多,群众容易混淆,建议整合政府资源,建立统一的投诉平台。据此,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投诉平台、设立统一投诉号码的内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强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过于笼统,没有根据本条例内容具体设定罚则,缺乏针对性,建议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对条例规范的内容进行全面对照梳理,并在法律责任一章逐条逐项列明具体违法行为和相对应的处罚措施。(《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此外,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7年7月28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冯志广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认真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初审意见和各方意见建议,能够适应我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实际需要,回应了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7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明确其履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保护消费者生活安宁权不受损害方面,对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此外,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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