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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重点扶持十大项目竟然是这些!

 阳光男孩007007 2018-04-07

源自:财务论理

百家号

1、着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致包括七个方面:

新能源-突出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新材料-形成新材料与智能绿色制造体系

生命科学-10年实现优良品种的显著改良

生物医药-力争在干细胞研究领域取得领先地位

信息网络-突破传感网、物联网关键技术

空间海洋开发--加强海岸带可持续发展硏究

地质勘探-提高资源勘探开采水平和效益

2各部门要求

国家发改委: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集成电路、平板显示、新支线飞机、核电等重大专项建设。研究制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思路和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围绕生物医药、生物育种、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新兴领域,启动批研发、产业化和市场推广重大专项工程。加大用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力度,加大研发和政府投资,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加快培训战略性新兴产业。

财政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囯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的科研能力和条件建设。

科技部: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依托重大专项,加强基础研究,拓展市场空间,完善政策保障,促进创新驱动与产业发展结合,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经济社会发展主导力量。

工信部:把新兴战略性产业作为明年的培育重点,把信息网络、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作为培育重点,并加快培育物联网产业等。

这就意味着中央及地方将加大政策资金的投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3积极推进节能减排。

大力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扎实做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等工作。加大国家扶持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力度,进一步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加大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力度,重点向农村倾斜。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范围。加快实施重点减排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力度,开展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增加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支持林业重点工程和草原生态建设,充分利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4.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2)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3)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4)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中到2020,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实现以下目标:

产业规模持续壮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5个产值规模10万亿元级的新支柱,并在更广领域形成大批跨界融合的新增长点,平均每年带动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

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形成全球产业发展新高地。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速达到15%以上,建成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创新能力跻身世界前列,在若干重要领域形成先发优势,产品质量明显提升。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等领域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可及性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激励创新的政策法规更加健全。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形成产业新体系。发展一批原创能力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品牌美誉度的行业排头兵企业,活力强劲、勇于开拓的中小企业持续涌现。中高端制造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比重大幅提升,支撑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形成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策源地和技术创新中心,打造百余个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产业集群。

2030,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推动我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导力量,我囯成为世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的制造中心和创新中心,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和主导地位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棚改可发地方债了:财政部发布《关于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
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我们研究制订了《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1日

附件: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 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第六条 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使用的上级政府转贷棚改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八条 增加举借棚改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库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建设期限、投资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第十九条 棚改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棚改专项债券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棚改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棚改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分年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六条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棚改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项目地理位置、征拆户数、实施期限等因素,棚改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项目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设计合理确定债券期限。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后腾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结合该项目对应的棚改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编制棚改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当年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征迁工作,腾空的土地及时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出让。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等,将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棚改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下达分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棚改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配合财政部指导和监督地方棚改主管部门做好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第四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需求,组织做好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本级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项目,以及本级专项债务风险、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因素,复核本地区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需求,做好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市县级棚改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并根据棚户区改造任务、成本等因素,建立本地区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做好入库棚改项目的规划期限、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测算,做好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年度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补贴巨变:“生产者补贴”横空出世!

近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2018年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共计37项,其中首次出现了名为“生产者补贴”的补贴项目。

“生产者补贴”的前身是2016年国家设立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此后的2017年该项补贴变成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今年该项补贴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大,包括了玉米、大豆、水稻三种农作物,名称直接成了“生产者补贴”。

第一农经认为,这是一项非常重大变化,并不是简单的更换名称

首先,为保持各个作物之间的收益平衡,国家去掉“生产者补贴”前面的作物名称后,未来“生产者补贴”可能会覆盖全部农民,种什么作物都有补贴拿

其次,很多种玉米的朋友担心,2019年玉米补贴可能会取消。“生产者补贴”一改名,明年的玉米补贴,肯定还有

最后,其他36项农业补贴(下文详述),覆盖范围极大,各位朋友应该大致看看,或许可以得到一些收获。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2018年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两会”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2018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支农投入,强化项目统筹整合,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现将2018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发布如下。

农民直接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具体补贴依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鼓励各省(区、市)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允许各省(区、市)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3.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等形式兑付给生产者。具体补贴范围、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省(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但大豆补贴标准要高于玉米。鼓励各省(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为推动稻谷最低收购价改革,保护种粮农民收益,在相关稻谷主产省份实施稻谷补贴,中央财政将一定数额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由有关省份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  4.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继续在新疆和实施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三年一定, 2017—2019年为每吨18600元。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付给棉花实际种植者。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5.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社会化服务骨干和农业产业扶贫对象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以提升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0万人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能力的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工作。


  6.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为扶持对象,支持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提高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能力。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针对粮食等主导产业和农民急需的关键环节,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8.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省级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实现实质性运营。重点服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小微企业,聚焦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优势特色产业、农村新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装备设施、绿色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等关键环节,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信贷担保服务。支持各地采取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方式,加快做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

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9.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中央财政支持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规模扩大到2400万亩,加上地方自主开展的600万亩,达到3000万亩。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和江苏、江西开展轮作试点;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区、黑龙江寒地井灌稻地下水超采区和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开展休耕试点。中央财政对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10.粮改饲。粮改饲规模扩大到1200万亩,在河北、山西等17个省(区)实施,以“镰刀弯”地区为主。选择玉米种植面积大、牛羊饲养基础好、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县整体推进,采取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


  11.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在河北、山西等13个省(区)实施,支持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集中连片种植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原则上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


  12.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持各地以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启动绿色优质农产品示范,通过标准化绿色化生产、全程化质量监管、全产业链经营、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优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示范推广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13.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在省级推荐基础上,继续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同时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1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以镇为平台,引导带动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加强农产品产地加工、包装、营销等,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农业多功能性,发展休闲农业、智慧农业、农业文化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15.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继续选择5个省(市)开展示范,依托现有的农村信息服务、金融保险、电商等平台,通过整合资源,完善功能,达到技术、市场、商务、政务等信息一站式服务。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

  16.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兼顾薯类大豆、杂粮杂豆、棉油糖、菜果茶等品种,选择一批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强的县开展整建制创建,示范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1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持实施意愿较高、完成任务好的农业县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探索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形式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支持江苏、浙江等8个省份开展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试点,构建农业科研基地+区域示范基地+基层推广站+新型经营主体的“两地一站一体”链式农技推广服务新模式。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以及其他有需求地区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


  18.农机深松整地。农机深松整地面积达到1.5亿亩以上,支持天津、河北等21个省(区、市)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鼓励依托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东北四省区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翻(深耕)作业补助。


  19.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对内蒙古、四川等8个省(区)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


  20.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继续按计划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支持农业资源生态保护和面源污染防治

  2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区)和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


  22.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支持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以农牧业合作社和相关涉牧企业为主体,建设一批草地规模较大、养殖基础较好、发展优势较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牛羊生产基地,发展草地畜牧业。


  23.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选择重点县分区域、分作物组装推广一批耕地质量建设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土壤培肥改良和科学施肥服务。


  24.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继续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扩大实施范围,新增一批重点县开展黑土地保护整建制推进试点,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等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


  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在农作物秸秆总量大的省(区)和环京津地区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支持150个左右重点县实行整县推进,坚持多元利用、农用优先。


  26.渔业增殖放流和减船转产。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推动海洋捕捞减船转产工作,支持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深水网箱、渔港及通讯导航等设施建设。


  27.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支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禁捕试点。


  28.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继续选择部分生猪、奶牛、肉牛养殖重点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市、整省推进治理。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式,改造完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整套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努力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


  29.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选择150个果菜茶种植优势突出、有机肥资源有保障、有机肥施用技术模式成熟、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地方有积极性的重点县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承担主体,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30.推广地膜清洁生产技术。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开展废旧地膜回收整县推进试点,支持100个县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推动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以棉花、玉米、马铃薯为重点作物,示范推广地膜覆盖、集雨补灌、抗旱抗逆等节水技术,地膜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


  31.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以河北黑龙港流域为重点,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广农艺节水措施,实施耕地休耕试点。


  32.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以湖南长株潭地区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推行种植结构调整,实施耕地休耕试点。

支持农业防灾救灾

  33.农业生产救灾。立足地方先救灾、中央后补助,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34.动物疫病防控。中央财政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


  3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按照农业保险“自主自愿”等原则,农民缴纳保费比例由各省自主确定,一般不超过20%,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在13个粮食主产省的200个大县深入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启动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大县奖励政策

  36.产粮(油)大县奖励。包括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超级产粮大县奖励、商品粮大省奖励、制种大县奖励、产油大县奖励。大县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按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866号)执行。


  37.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大县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按照《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执行。

                                                                                   

来源:农业农村部,本文由骏景农业编辑整理,转载必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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