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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4-08

“网上追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6-02-02 18:00:27)转载▼

标签: “网上追逃 杂谈   

“网上追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

近年来, 网上追逃 作为一种新型侦查措施,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 网上追逃 侦查措施规定不够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立法层级低下、效力不高,与《刑事http://www./诉讼法》未能有效衔接,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一、一个 网上追逃 案例带来的思考某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发现,2009518日该市某区公安分局因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签发刑事拘留证并上网追逃。20098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外省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2009814日,李某被带回该市,民警向其宣布拘留。案件进入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后,该市某区公安分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列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989日被外省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2009814日被我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http://www./留。 该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卷宗,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外省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未办理羁押手续,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拘留证上签字的日期显示为2009814日。为此,该检察院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为由,向抓获地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这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显而易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外省看守所临时羁押的五天属于什么性质,是否能够折抵刑期?在立案地与抓获地相分离的情况下,抓获地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某时应该出示立案地还是抓获地的拘留证?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拘留期限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9日还是814日?刑拘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由立案地公安机关还是抓获地公安机关负责?如果这些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得不到妥善解决,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 二、 网上追逃 工作在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由于法律对 网上追逃 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移交程序随意、混乱,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现实中,通过 网上追逃 抓获跨省跨地区网上逃犯,由于立案地与抓获地的客观分离,且拘留法律文书在立案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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