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 :****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爱在春天里.二期】 工程地点:***** 因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该文件从2018年5月1日执行,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公平、友好协商,双方就2017年3月9日签订的【爱在春天里.二期】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为原合同)作如下补充协议: 一、原合同签订为含税价,工程造价保持不变。 二、截止2018年5月1日前,乙方及时按甲方已预付工程款全额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按税率为1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原施工合同中规定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作废。 四、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五、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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