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会员问: 我单位公车年初所交保险8480元,已于取得专票当期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时做的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0 贷:银行存款 8480 现在单位决定处置公车,保险公司根据剩余保险期间,要退还我公司保费5300元,请问我单位应如何进行处理? 何博士答: 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现行政策所称的「销货部分退回」,应按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进行相应的税会处理。 1、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贵单位年初取得的8480元专票不得退还给保险公司。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的规定,贵单位作为购买方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下图: 3、贵单位在上传《信息表》后,应在次月申报期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月进项税额中转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0栏如下图: 4、填报《信息表》当月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5300 管理费用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0 打印出《信息表》作为凭证的附件。 5、《信息表》由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后,保险公司应向贵单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金额-5000元,税额-300元。 贵单位取得红字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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