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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尽职调查注意事项梳理

 呼小律 2018-04-09

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注意问题

1) 拟上市主体资格审查
    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人数是否超过200,(《公司法》782200人以及半数有住所);《证券法》10条规定像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200人(直接和间接),应获得证监机构批准。

1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上市股份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1354号。对200人公司合规性审核纳入行政许可一并审查,不需要单独审核。

职工股清理风险:股权转让是否经过员工同意,股东签名与名单名册是否一致。

拟上市企业是独家发起设立:9484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6条,经国务院同意,境外上市发行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是否存在信托持股(个人或者公司):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其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证监会绝不允许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上市。

是否持续经营3年以上:指三个会计年度非36月。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是否存在适用土地以及其他重点资产出资的情况:土地性质以及转移手续是否齐全;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通过国家出让或者他人转让),矿业权必须经过评估以及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林权证包括“四权”: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使用权;水面养殖权由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部门确认权利,仍表现为一种行政许可方式,与养殖权证(淡水养殖)、海域使用证(海水养殖)同时存在。

改制国有资产未评估解决:改制时是否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申请立项,并经过监管部门确认或者评估立项。应评估未评估的应当追朔到原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国资委或者财政部进行确权。拟上市公司存在收购国有资产未评估,但由于被收购公司近几年向拟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占拟上市公司交易比例较小,且发行人股东均已作出有效承诺,因此保荐人和律师认为该下次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未及时出资、财产边界、是否验资以及验资虚假问题。证监会态度:历史出资有问题,报告期前已解决,不构成障碍;报告期内解决,则分情况:(1)在运行一段时间就可以(2)运行3年,(用公司资产再出资、大部分出资没到位、虚假出资比如假发票等)。未评估、未过户主要分析是否对经营产生影响。

拟上市主体是否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情况:重点关注其产权界定过程,原则是“谁出资,谁拥有产权”。集体企业接受的捐赠,提取的基金以及各类优惠政策所得都属于劳动集体所有。据证监会要求,集体企业上市也要拿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其产权界定的文件。若拟上市企业的股东是集体企业,该股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确定其实际持股人及其持股比例。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既要审查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个案综合股东大会、董事会议的实质影响、对高管的提名和任职起实际作用等方面分析判断。07年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有相关的规定。整个家族可以作为实际控制人,家族全部成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可以进一步确认其实际控制人的角色。

是否存在主营业务发生变更:0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指出,一是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初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是被重组人进入发行人的业务应当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案例1:263网络将其ET互联网业务转让给非关联公司,并与非关联公司以及另一家关联公司一起经营ET业务,263占股19%,关联公司占股41%,后263收购关联公司41%的股权,最终项目未通过。案例2: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的理由:一是,被收购方与发行人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二是,均从事同一大类的服务,且在设备工艺管理体系方面具有一致性;三是,重组采取的收购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四是,被收购方总资产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同期发行人的比例均未达到10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2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2) 拟上市企业独立性是否满足条件
   生产型企业完整性判断: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动态角度审查企业资产的使用状态),合法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静态角度审查企业拥有资产的合法状态)。有案例表明权属证书未取得不影响资产完整性。
    非生产型企业资产完整性:除了经营场所以及办公设备,资产较少,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专业判断,非生产型比如酒店旅游、传媒娱乐、商业百货等。
    发行人的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是否在控股股东处担任除董事和监视以外的职务:决策、行政、管理职务;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发行人的高管只能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能领薪。(《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第35条第2款,高管应当专职工作,不得在拟发行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担任除董事或者监事以外职务。《保荐人尽职工作调查准则》第16条第3款规定,通过查阅发行人及股东单位员工名册以及劳务合同、发行人工资明细表、与高管人员及员工谈话等方法,调查高管是否违规兼职、是否领薪(包括其他酬劳)、发行人员工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判断人员独立性。
    财务核算体与财务决策独立性:发行人财务机构、岗位及人员编制与控股股东完全独立;会计核算基础健全,独立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成果;财务决策是对财务方案、财务政策进行选择和确定的过程,分为投资、筹资、股利分配决策,投资决策应当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影响,是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做出的,不存在为上述人员提供违规担保等情况。(洋河酒厂发行人向控股股东支付补偿费用理由不充分、控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导致财务不独立,发行失败)
    税务的独立性:查阅发行人纳税资料以及财务报表,查阅是否存在共同定额纳税以及合并纳税。
    内部机构的独立性:广义上讲包括: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内部执行机构,具体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和各个执行部门。从狭义上讲,内部执行机构包括:采购、生产、销售、财务、投资、行政等部门。首发办法第十四条表明内部机构应当是从广义来考虑的。
    规范关联交易:交易发生的合理性;交易程序合法(回避表决以及独立董事)、定价的公允性(比较价格是是市场价格、独立交易的第三方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等);交易利润在相同项目中的比重是否过大;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达成总额高于300万或者高于近期审计净资产5%,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表决。如果关联交易规模较大,应当考虑交易后再运行一段时间,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更久来消除关联交易的影响。
    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方式:一是竞争方将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二是竞争方单方面做出避免竞争并且提出解决避免利益冲突的具体可行措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二十五条、《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四条,可知,即使业务范围、性质类似,如果在最终市场等方面有明确差异,也可界定为“同业不竞争”。(案例:发行人对下属公司经营、财务不具有决策权,所以不构成同业竞争)

3) 拟上市主体规范运作尽职调查
    违法违规行为核查手段:发行人提供资料,律师核查,发行人做出真实性声明和保证;走访相关机关取得证明;通过专业报刊、网站、专业报告机构等渠道;通过各类勾稽关系进行核查,如出口海关数据核实,如涉及较多贷款担保的向银行等部门核实。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判断:主要考虑对后续经营、发展是否造成影响,相对来说,涉及税收、海关的处罚会严重点,涉及土地环保如果解决了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性质上要看是行政处理还是行政处罚,数量上看绝对数额是否超过百万元或者偷漏税是否超过10%
    子公司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证监会法律部意见是其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互不影响。可另外考虑子公司主观恶意大小。
    规范用工的审查:一是,审查企业与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二是,审查历年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凭证;三是,走访企业所在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取得其对企业用工合法的书面意见。(案例:在公司报告期内未缴纳保险,但是公司已计提了应缴的保险,补缴对企业净利润没有影响;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个人承担补缴费用。)
    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解决: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流动是不禁止的,但应当符合公允及程序要求。在IPO前尽早将相关资金清理完毕,发行方股东以及关联方承诺以后不会再出现资金占用情况,证监会一般不会因此否决上市。

4) 对拟上市主体其他方面的审查: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判断:资产负债率(考虑因素:行业、发展阶段、经营风格、金融环境等)。注意:一,只要有合理的解释及良好的前景,资产负债率可以不再考虑;二,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及业务模式从资产项目构成、项目分布、长短期负债匹配分析资产布局是否合理、财务管理是否稳健、财务风险如何等。不同行业平均负债率。
    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和现金流量正常的标准:1、盈利能力的判断: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的市场集中程度;客户集中程度;毛利率水平;原材料和销售价格的波动;技术水平;营业规模与资产规模是否配比;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及利润的主要来源;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是否合规稳健;公司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稳健;公司取得的税收优惠合法性以及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合理性以及对净利润的影响。存在重大变化则可能被认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问题2、现金流量是否正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结果和规模是否与公司的经营结果相匹配。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性以及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具有依赖性:税收优惠要符合国家法律,不只是地方政策,不存在补缴风险。实际操作中,要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核查是否依法纳税。判断税收优惠减免的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来衡量,另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性也是判断未来收入持续性的重要依据。一般尽职工作要求列明企业适用税种税率,涉及优惠政策的说明法律依据,此外,上市前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将税收优惠变化作为风险提示,企业招股说明书还会体侧不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的盈利情况,以证明盈利能力对税收不存在依赖。
    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长期偿债能力(合理的资产负债率应当在40%-60%,金融以及房地产行业会高一些)。3、现金流分析(在企业当期取得的现金收入,在满足了正常经营活动的基本现金支出后,是否有能力偿还到期的债务本息,大于0,或者小于0)。4、其他方面判断,从其合作的银行的资信情况分析。
    公司可否向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程序和金额规定:《公司法》第16条、第104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0%或者总资产30%以后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公司涉及的仲裁、诉讼的披露:存在或者不存在诉讼、仲裁都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说明起因、经过及其影响。诉讼不影响过会。
    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核查:1、对拟上市主体内部控制环境核查,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以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发行人各项业务及规章管理制度,考察董事会、各委员会、高管、监事会之间权责是否明确、是否积极履行了义务。2、对业务控制的审查,与业务管理及运作部门沟通,查阅相关制度规定,调查发行人报告期及最近一期业务经营操作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劳动保护等部门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是否已经改正并消除影响。3、信息控制系统的核查,了解发行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4、会计管理控制的核查,会计岗位是否贯彻“责任分离、相互制约”。5、内部控制的监督的核查,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情况,人数是否合规,涵盖范围是否全面,调查近些年审计带来的利益得失,通过交谈了解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取得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书面意见。存在缺陷的,核查发行人提出的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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