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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 “军用手枪”和“警用手枪”真的有很大差别? 看看你就知道了!

 炫叶楓雪 2018-04-09

军用手枪和警用手枪的设计理念没有区别,我甚至认为将手枪划分为“军用手枪”和“警用手枪”是一个伪命题。虽然便衣警察等执法人员存在隐蔽携枪的客观需求,需要尺寸较小的手枪,但是高级军官、飞行员等军事人员同样需要尺寸较小的手枪以便于日常携带。所以,我个人认为“军用手枪”和“警用手枪”的简单二分法并没有什么意义。

事实上,警用手枪也不应该是“中等威力的”或“纯双动”。被各国军警广泛装备的格洛克系列和西格-绍尔P220系列就不是纯双动的:前者采用“半双动”的扳机保险,后者既可双动又可单动。“纯双动”(DAO)的概念虽然看上去很美,但存在扳机力过大等问题,因此现在被军警广泛采用的手枪大多采用更灵活的既可双动又可单动(DA/SA)或者格洛克手枪那样的“半双动”扳机保险。

很多人(甚至包括部分警界领导)都认为,警用手枪应该让犯罪分子失去抵抗能力,而非致命。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观点,因为就目前的技术手段,只有威力足够大的致命性武器才能保障犯罪分子快速丧失抵抗能力;换言之,警用手枪发射致命性弹药不是因为犯罪分子必须去死,而是因为只有致命性弹药才能保证犯罪分子快速丧失反抗能力。事实上,警方选择当场击毙犯罪分子,其目的也在于“使犯罪分子快速丧失反抗能力”。

例如,西方国家警用手枪广泛配备的空尖弹、软尖弹等扩张型弹头,虽然牺牲了全被甲弹较大的侵彻力,却能够依靠弹头变形和扩张来造成更大的永久空腔、使犯罪分子快速丧失反抗能力。至于军队为什么不用扩张型手枪弹,一是因为海牙公约的限制,二是因为扩张型手枪弹的侵彻力较低(不过警察有时也需要侵彻力较高的弹药)。

追求手枪能够“一枪致命”也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观点。就凭手枪弹那点装药量,动能上就比步枪弹低了一截,有什么能力去追求“一枪致命”?手枪必须依靠连续命中来保证目标快速失去反抗能力,这也是为什么西方国家的军人和警察在20世纪后期研究并推广了Double-Tap(快速地射击两发)、“莫桑比克射击法”(快速地朝胸口射击两发再朝头部射击一发)、Rapid-Fire(快速地射击N发)等连续射出多发子弹的手枪战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单发手枪弹的效果总是不可靠的。
因此,无论对于军用手枪还是警用手枪(其实没多大区别),与其使用单发威力较大但是后坐力也较大的弹药,不如使用单发威力平庸但是后坐力较轻以便快速连射的弹药。追求“一枪致命”非但不现实,而且是对士兵和警员的安全的不负责。

最后是我的私货:如果上面的大领导们一定要给公安干警配备转轮手枪,我强烈建议配备.455口径的英国Mk.Ⅵ韦伯利转轮手枪和Mk.Ⅲ平头裸铅空尖弹。弹头重218格令(14克)、初速约210米/秒,后坐冲量只有.45 ACP弹的八成、和9mm派拉贝鲁姆弹差不多,操纵性并不差;低初速的软铅弹头不容易过穿透,即便射失,碰到硬物也会直接变形甚至碎掉;弹头动能虽然只有300焦耳出头,但是口径大,而且裸铅空尖弹射入肌体容易变形,可以使目标快速丧失反抗能力。唯一的缺点可能是尺寸和重量较大,但对于穿制服的警员而言,这么把大左轮挂在腰上还是很有威慑力的;虽然不适合连续快射,但是转轮手枪基本都不适合连续快射。外形也符合部分高层领导保守的审美,而且还可以按照领导的要求增设手动保险(新加坡警方装备过的.38口径Mk.Ⅳ韦伯利转轮手枪就增加了手动保险)。至于需要隐蔽携枪的便衣警员,你们还是另请高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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