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2]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3]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4]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5]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6]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7] 自2018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废止。[8] 自2018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废止。[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3]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5]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一条 [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十二条 [9]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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