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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支持养老产业最新金融服务政策解读

 优兔哥 2018-04-10


主持人:国家开发银行对中国养老产业非常关注,每年有一百亿的专项资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下面就请国家开发银行养老处的陈群处长来讲一下国家开发银行养老产业贷款的发放情况与产业的支持方向,有请。


陈群:各位嘉宾大家好!我今天主要讲四个问题,一是简单介绍一下国家开发银行,第二介绍开发银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重点,第三介绍支持养老地产项目的思路,第四就是对策与建议。


国家开发银行自94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以增强国力,改善民生为使命,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着力缓解瓶颈领域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支持传统基础产业领域和大力推进民生业务和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业务,已经形成一体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

2014年,国务院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工作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并对开发银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开发银行优化配置资源,加大信贷投放,集中支持新型城镇化。


开发银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重点


自07年开始,开发银行开始涉足养老贷款业务,在规划和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模式,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并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为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在我们对养老贷款的支持主要从养老设施的建设入手,明确以下是我们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第一是社区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具有投入少,受益面广的特点,是当前政府实施养老工作的重点,我们将选择经济实力较强,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以市县区为单位,通过PPP或者政府购买模式,支持养老社区的建设。包括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以及居民区无障碍设施的改造,通过开发性金融大额批发资金的支持,推动社区养老基础设施的升级换代。


第二我们重点支持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在我国养老服务业中具有托底和保障的作用。


第三也是我们今天养老地产的主题,我们也是支持社会力量去办养老项目,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建设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我们支持的方向就是全国养老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建设项目,这个是去年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确定42个地区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的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以上四方面是我们开发银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支持重点,可以看出来我们既支持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的养老设施建设,也支持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社会力量举办的这种养老社区建设。


开发银行支持养老地产项目的思路


今天峰会的主题是养老产业和养老地产,养老地产项目是我们工作中受理最多的类型,融资需求旺盛,开发银行在浙江与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合作,贷款支持了在浙江地区的一个健康养老社区项目。最近该公司就这个项目的二期再次向我行申请6亿元的贷款,目前在评审当中。对这块新兴领域,我们经常参加研究会的一些座谈,银行都处于观望阶段。目前我们也处于摸索阶段。


当前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和评估养老地产项目。


一是项目的性质,我们认为养老项目是一个产业链,一分建设,九分服务,项目成功与否的核心在于后期服务。以房地产为载体,提供良好的老年人服务,这是我们的支持方向。圈地卖房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二对借款客户的要求,首先要依法取得企事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或其他合格主体,且信用记录良好。第二是借款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具备项目开发的资金实力,项目资本仅至少20%。


第三借款人具备建设和运营养老向呢经验,刚才党主任说现在没有行业经验,但是我们评估认为他具备养老项目的运营能力的也可以。第三方面就是项目的行政审批,这个跟其他项目一样,我们要求规划、土地、可研、环评都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如果有医养结合的项目,医疗也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四就是项目的定位,应该结合老年人消费能力不强,消费能力的问题,应该找准市场定位,找准老年人的需求,尤其是对在郊区边远的养老项目,要打造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吸引力的项目。


第五就是担保的落实情况,如果这种项目和银行对接,如何落实担保,包括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抵押,包括现在讲的划拨土地,划拨土地前面的同志也说过,它不能单独抵押。也可以采用股东担保或者股东资产抵押以及其他第三方担保。


以上就是我们从项目的性质,借款人的条件以及项目的审批,市场定位,担保的落实情况,简单的跟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开发银行当前考量和评估一个养老地产项目的基本点。我们真诚的希望与养老企业从规划入手,共同努力,培养扶持具有良好市场竞争力的项目,打造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养老服务领域龙头企业。


对养老贷款业务整个的对策建议


前面两条针对养老地产项目,首先应该树立养老地产科学发展的理念。养老地产不是房地产向老年群体的延伸,盈利模式应该从短期利益向长期稳定回报转,养老地产项目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考虑到养老行业的特点,我们国开行在制定养老项目的评审指导意见的时候,反复调研,反复思考,我们对开发银行养老贷款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15年,和整个自筹的期限能够匹配。


而且同时我们考虑到尤其养老地产项目在前期现金流有一个培育过程,我们可以支持和养老地产相匹配的商业地产,同时一体化支持。通过商业地产这种收入盈利,来弥补养老地产在初期现金流的不足。


其次,我们也建议规范养老地产的营销模式,当前养老地产的营销模式是多元化的。采取何种营销模式,是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动范围。只要市场接受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市场营销模式非常广,有不同年限的这种会员制,租赁制,以及一次性养育费等多种形式,但是你只要和银行接洽的话,这点也是我们银行操作当中一个比较困惑的点。


比如会员制,有十年二十年五十年的甚至无期限的,你如果把这种资产抵押给开行,形式上的权利和实质上的权利是相分离的,银行怎么接受你在建工程。还有部分现金回流过来,在签订条款当中,都有一些保留性条款,是不是可以作为还款的现金流,这都不是大的问题,只是养老地产是刚刚在发展中的问题。随着制度的完善,我觉得这些我们都在探讨。


再次,我们建议积极培育养老担保体系的建设,前面专家也说过,推动各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建立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发挥政府政策性资金的杠杆作用。


最后我表一个态,我们国家开发银行在15年在养老工作上将有一个非常大的举措,有信心,有决心,能拓展一个新的局面,发挥开发性金融的先锋作用,与企业一起合作,推动中国养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谢谢大家!


延伸阅读,以下都是干货



《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代表处,总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为了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发展的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促进发展”的原则,决定进一步合作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运用开发性金融的理论和方法,充分依托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金融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体制机制,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资金引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秉承养老普惠的理念,共同引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支持重点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养老项目,应通过民政部门推荐或认可。重点支持下列五个方面: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其他为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此类项目以市、县(区)为单位,实施整体融资支持。


  (二)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涵盖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型小微企业以及各类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组织发展,对于此类项目通过统贷方式批量化支持。


  (三)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养老社区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建筑及设施。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加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门人才;支持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养老产业相关项目。主要包括支持直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务、产品用品的企业。


  三、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


  借款人应为依法成立的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合格主体,具有清晰的产权关系和健全的治理结构,并具有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业务的相应资质。不同类型的借款人需满足相应行业的从业资质和条件。


  (二)项目筹资。

  养老项目的资本金来源含政府补助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借款人非货币资产等。资本金占比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不足部分可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应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三)还款来源。

  公司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公司自由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日常经营性收入、借款人自身拥有的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等。


  项目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项目自由现金流,包含但不限于养老床位的租赁收入、各项养老服务的收费、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或租赁)收入等。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应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且一般不超过3年。


  (五)信用结构

  充分利用借款人、担保人、项目自身、地方政府等相关利益方的有效资源构建信用结构,可采用资产抵押、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等合格担保方式。


  完善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客户在国家开发银行建立监管账户等。


  四、操作流程及双方职责

  (一)项目开发。

  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要共同建立广泛的项目入口机制,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可填写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见附件),说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拟申请贷款额度以及享受政府各项补贴和优惠情况等,并报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对符合国家政策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当地重点支持范围且可以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融资范围的养老项目,当地民政部门要予以支持,并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推荐。


  (二)评审及审批。

  国家开发银行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照工作流程纳入评审计划、完成评审工作和审批程序,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民政部门,并给予业务指导。


  民政部门对项目评审提供政策指导,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判断当地养老市场现状和趋势,必要时共同对部分项目现场调研,并积极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三)信贷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本息回收、贷款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在贷款发放后对项目实施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同时推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合作机制

  (一)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动机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作为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和工作联络,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联合开展项目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协商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要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确定近期工作计划和方案,沟通信息,监督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深化双方的合作,从规划合作入手,推动区域内养老领域的投融资体系完善和融资模式创新。


  (三)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情况以及有关重大事项向国家开发银行通报;国家开发银行要定期将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及本行相关业务情况向民政部通报。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联系。


  附件: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5年4月14日


附件——

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

项目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地址


建设内容


总投资额


项目资本金


申请贷款额度


服务对象和内容


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和补贴情况


项目负责人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民发〔2012〕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代表处,总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开展战略合作,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大力支持


  (一)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呈现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趋势,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服务需求剧增。预计到2015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将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做出成效。


  (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根据《通知》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国需要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改造30%现有床位,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仅靠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建设需求,资金缺口很大,急需加大资金投入。由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资金支持。


  (三)国家开发银行积极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开发性金融理念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遵循“先规划、再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研究各地实际情况,通过试点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类模式,切实加大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


  二、明确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组织协调优势,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结合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放大支持效能,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五)总体目标。通过双方合作,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稳步扩大信贷支持规模,完善金融支持模式,有效拓展养老服务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服务水平。


  三、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原则,积极支持“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建设,重点支持政府和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场所,通过支持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


  (七)全面开展规划合作,批量化培育策划项目,测算投融资需求,探索符合实际需求的融资模式,为信贷资金投入打通渠道。


  (八)推动养老服务投融资平台建设。协助政府整合资源,落实优惠政策,设立、培育和发展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投融资平台,搭建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贷款条件的承贷主体。


  (九)开展中长期贷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具备贷款条件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并在具体项目上给予相应政策倾斜。国家开发银行发挥“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全面优惠的信贷政策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选择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贷款条件的市场化运作主体作为借款人,支持项目实施。在试点阶段,开发银行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贷款规模,并根据整体工作推动情况及具体项目实际进展及时安排,以北京康联公司作为主要承贷主体,构建融资平台,支持试点项目实施。


  四、民政部门积极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加强资金监管


  (十)严控贷款投向。加强贷款投向管理,密切监控项目贷款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严格审查项目性质,除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区内必要的配套商业设施外,严禁贷款资金用于商业房地产(含商品房)领域。


  (十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各类专项补助项目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通报项目运行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益。


  五、完善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一领导。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规划局作为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全面推动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协商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认真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编制、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等工作。


  (十三)密切配合,争取政策支持。民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投融资平台建设、还款来源、信用结构、贷款期限、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及风险补偿金等方面,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四)开展合作试点。按照自愿申请、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审核的程序,选择意愿强、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地区合作开展试点。民政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动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扩大影响,总结经验,并逐步扩大覆盖面。具体试点项目,由各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向开发银行规划局和属地分支机构推荐,开发银行规划局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共同研究选择重点支持项目,确定融资平台推动试点项目落地,并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开展授信评审工作。开发银行完成贷款审查后报民政部备案。双方根据试点情况总结成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逐步在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推广实施。


附件:《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


    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要求,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就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稳定、全面的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发性金融理论为支撑,以规划合作为平台,充分发挥民政部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优势;紧紧围绕国家“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方向和任务目标,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促进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合作目标
    通过规划合作,不断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研究形成国家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规划合作,探索民政部门与开发性金融携手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模式和路径,共同谋划策划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推动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又快又好发展。
    三、合作内容
    (一)规划编制合作。共同开展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系统性融资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工作。
    (二)专题研究合作。围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作开展有关财税政策、土地政策、投融资平台建设、综合金融服务模式、监管政策、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三)试点示范合作。双方根据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融资需求,选择一批具有引导和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支持。对试点项目,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优惠信贷政策,共同加快推进一批示范效应强、社会反响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以带动社会资源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促进试点经验在全国推广。
    (四)全面推广合作。双方在试点示范基础上,总结成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促进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四、合作机制
    (一)为加强组织、协调,双方联合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双方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国家开发银行规划局,负责处理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务。
    (二)双方建立联系和合作机制,不定期交流和沟通有关信息,推动合作协议执行及有关项目进程,联合开展调研、课题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双方承诺
    (一)双方及所属部门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方业务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双方及时协商调整,最大限度减少给双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损失。
    (二)双方同意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具有与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字页)
   
民政部(盖章)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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