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1]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2]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植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棋比对结果的增的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3]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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