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和现场条件的限制,难免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事故无法查清的情形下,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形,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 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机动车之间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 在这种情形下,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即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则机动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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