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如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2]15号状态:有效 会计处理,首先应该明确抵免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亦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具体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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