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B公司作为保证人加入其中。B公司和C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甲。因债务人A公司未能依约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向多次向A公司以及B公司催收欠款。收到该相关催款通知后,B公司并未加盖其公章,而是加盖了其关联公司C公司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甲签字确认。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观点: B公司与C公司系关联企业,两公司的法定代表均系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格混同。C公司与甲签收催款通知的行为,应视为B公司已经签收了该催款通知,诉讼时效已经中断,B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观点: 签收催款通知上的公章为C公司的公章,与B公司无关。同时,甲在该催款通知上的签字代表的是C公司,并非代表B公司。所以B公司并未签收该催款通知,因保证诉讼时效已经届满,B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从上述双方的争议中,体现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即在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向保证人的关联企业发出的催收通知,该关联企业予以签收;又或者虽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发出了催收通知,但保证人并未签字盖章确认,而是使用其关联企业的名义签收该催收通知,此时催收通知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呢?先看以下案例。 案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等与第一汽车集团新疆汽车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74号 裁判观点: 关于汽车公司的保证责任。汽车公司为本案的950534号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金舸公司未偿还的55万元的欠款本息,乌市中行对主债务人金舸公司进行了不间断的催收,主债务未过诉讼时效。对保证人汽车公司于1996年1月6日和1997年6月24日进行了催收。汽车公司在乌市中行的《担保书项下贷款到期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但自此以后,乌市中行对该笔贷款向保证人的催收,均由汽车厂盖章,并加盖同为汽车厂与汽车公司法人代表的汪承先个人名章。汽车厂与汽车公司虽为不同的企业法人,但法定代表人均为汪承先。汪承先签章可以视为汽车公司收到乌市中行的催收并发出回执同意继续履行保证责任,故该笔担保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汽车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免除保证人汽车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述案例中法院作出该判决的原因是在于两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担保人与另一企业虽分属不同的企业法人,但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显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格混同。同时,签收债权人对保证人所发出催收通知的更是作为两家企业连结点的法定代表人,足以证明保证人已经收到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并以签名确认的方式表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关联企业寄送的催收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就一般而言,会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保证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即使盖章主体是关联企业,也应视为保证人已收到催款通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保证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不相同,但存在其他人格混同情形,任一方主体签收催款通知,关联企业和保证人均应承担清偿责任。至于判断是否构成企业人格混同,可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三方面进行分析。人员混同指的是企业的股东、高管、财务负责人、工商手续经办人等是否混同。业务混同指的是企业的营业范围、客户、经销协议等是否混同。财务混同指的是企业之间共用账户,或者企业之间往来账目混同。(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 第三、关联企业虽然签收催款通知,但关联企业与保证人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则关联企业即便签收了催款通知也不能确认效力及于保证人,在此种情况下,则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此时再来看看文初的案例:B公司与C公司虽然是不同的企业法人,但法定代表人均为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格混同,虽然B公司认为甲是代表C公司签收催收通知,但因其同时亦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收催款通知的行为,应视为B公司已经明确得知银行对债务进行催收的事实,并视为其已经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故在该案例中,B公司应承担的保证债务并未超过时效,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欢迎大家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 ------------------------------------------------------------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C座12-14楼 电话:(020)83287919、83288547 传真:83287761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中山商事仲裁大楼3楼 电话:(0760)88162168 传真:(0760)88162165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号财富广场B座18楼 电话:(0769)22857262 传真:(0769)22855972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南沙资讯科技园软件楼南5楼 电话:(020)34681908 传真:(020)346806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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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昵称20102515 > 《法学、社会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