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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赔偿措施的规定

 犁书 2018-04-13
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替代赔偿措施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限于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而对该债务,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这一点上,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债务的清偿保障可能相对弱些。另一方面,本法对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如何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合伙的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各州及英国在有限责任合伙立法中规定了替代性赔偿、限制合伙分配等措施,具体规定是:(1)强制保险。美国得克萨斯州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投保10万元保险。其后各州的立法对投保的金额要求逐步提高,特拉华州规定为100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也有的州规定按每个合伙人或单项业务进行保险。(2)设立独立财产或基金。美国得克萨斯州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合伙无法购买到保险,应当设立10万美元的独立基金,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赔偿。(3)限制合伙收益的分配。美国有些州的立法对有限责任合伙收益的分配作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时,不得进行收益分配。(4)资产的取回。英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清算时,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合伙人在合伙丧失清偿能力前的5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同时英国规定,如果提款系支付合理的家庭支出,合伙人无须将等额资产退还合伙清算人。 
   参考国外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实践需要,本条规定的替代赔偿措施是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为了防止流于形式,本条特别规定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至于执业风险基金的提取、运用等具体事项,本条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当尽快制定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主编)第9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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