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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便秘的新认识——罗马Ⅳ标准更新点解读(上)

 zhaozhaozhao3 2018-04-13

作者俞汀 姜柳琴 林琳

文章来源:中华胃肠外科杂志,2017,20( 12 )

摘  要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Ⅳ标准于2016年5月发布。基于脑-肠轴、肠道微生态、药物基因组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的发展,罗马Ⅳ标准对功能性便秘(FC)的定义、诊断标准、临床评估、病因及病理生理机制以及治疗等方面作出如下不同程度的修改:

(1)定义:FC和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不再认为是两个疾病,两者以病理生理特征为联系存在于一个症状谱内,而这些特征则体现于每例患者临床表现不同。

(2)诊断标准:罗马Ⅳ增加了Bristol粪便性状量表1~2型和每周自发排粪(SBM)两个指标,分别细化了粪便性状标准和排粪频率的评价。

(3)临床评估:规范了FC的临床评估步骤,旨在排除器质性疾病,了解合并的解剖结构改变,判断分型指导治疗,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以提高诊断效率。

(4)病因及病理生理机制:在罗马Ⅲ基础上,罗马Ⅳ增加了大量篇幅阐述FC的病因及病理生理机制,包括危险因素及遗传学、结肠推进力不足和排粪障碍等。

(5)治疗:提出了促分泌剂、胆汁酸转运抑制剂等新药物的循证医学证据,对新老药物的安全性作了评价。相比罗马Ⅲ标准,罗马Ⅳ对FC的诊断更加严谨、高效,治疗方案更加规范、合理。

功能性便秘(functional constipation,FC)是常见的功能性胃肠病(functional gastrointestinal disorder,FGID)。近年来,随着脑-肠轴、肠道微生态、药物基因组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的深入研究,对FGID的认识已进入崭新时代。在此基础上,罗马委员会于2016年5月颁布了最新的FGID罗马Ⅳ标准(简称罗马Ⅳ)。本文就其中FC的定义、诊断和治疗等更新点作一解读。

一、定义

FC属于功能性肠病之一,罗马Ⅳ标准将FC定义为排粪困难、排粪次数减少或排粪不尽感,且不符合肠易激综合征(irritable bowel syndrome,IBS)的诊断标准,尽管患者可能存在腹痛和(或)腹胀症状,但不是主要症状。相较于FGID罗马Ⅲ标准,罗马Ⅳ标准对FC的定义作出了如下修改:

(1)罗马Ⅳ删去了罗马Ⅲ中'持续性'一词。多项研究表明,FC患者的便秘症状并非持续性,而是可缓解的。

(2)罗马Ⅳ虽仍将FC和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constipation-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IBS-C)分为两类疾病,但却认同了FC患者可能存在腹痛和(或)腹胀症状(非主要症状)。

有关FC和IBS-C是否为独立的两个疾病一直有争议。罗马Ⅲ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IBS-C有腹痛且随排粪缓解,而FC无此症状。然而,近年大量研究表明,FC与IBS-C不但症状重叠,而且两者可以互相转换。因此,罗马Ⅳ认为,当考虑患者的便秘属于功能性疾病时,FC和IBS-C不再作为独立疾病看待,两者仅在病理生理机制有关联的症状数目、频率和严重度方面有差别。

二、诊断标准

罗马Ⅳ中FC的诊断标准较罗马Ⅲ更加严谨。为便于记忆和临床应用,便秘症状谱中6个症状均保留了'1/4(25%)'的时间要求:

(1)必须包括以下两项或两项以上:>25%的排粪感到费力;>25%的排粪为干球粪或硬粪;>25%的排粪有不尽感;>25%的排粪有肛门直肠梗阻(或堵塞)感;>25%的排粪需要手法辅助;每周自发排粪<>

(2)不用泻药时很少出现稀粪。

(3)不符合IBS的诊断标准。所有功能性胃肠病必须符合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且近3个月内满足症状要求。

对于粪便性状,罗马Ⅳ增加了'Bristol粪便性状量表' 1~2型。结肠传输时间可以通过Bristol粪便性状来估测:1型和2型粪便与慢传输有关,6型和7型的粪便与传输加快有关。在罗马Ⅳ标准中指出,干球粪或硬粪可以参照Bristol粪便性状的1型或2型。

此外,罗马Ⅳ提出用每周自发排粪(spontaneous bowel movement,SBM)来评价排粪频率。由于缓泻剂增加排粪次数,易使便秘漏诊或误诊为单纯的排粪障碍型便秘。故采用不用缓泻剂的排粪次数指标SBM,以提高诊断FC的特异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患者符合阿片类物质诱导的便秘(opioid-induced constipation,OIC)诊断标准,不能直接诊断为FC。OIC、其他原因所致便秘和FC可以重叠,不易区分。

三、临床评估

罗马Ⅳ认为,最理想诊断方法是将FC的主观症状和量化指标结合,最好在患者停用缓泻剂和可能引起便秘的药物后、评估便秘或客观检查。FC的临床评估原则如下:首先排除器质性疾病,其次是否合并解剖结构改变,再行FC分型,最后评估便秘的严重度。罗马Ⅳ明确提出,应该按照以下5个循序渐进的步骤来评估FC。

(1)病史;

(2)体格检查;

(3)尽量少的实验室检查;

(4)结肠镜或其他检查(有条件时可在特定的病例中进行);

(5)特殊的检查用以评估便秘的病理生理学机制(必要且有条件时进行)。

1.病史

除记录便秘相关症状外,还应询问患者是否有报警症状,包括非人为的体质量下降(3个月内>10%)、非痔疮或肛裂引起的粪便带血、发热以及结直肠癌家族史(或家族性息肉病)等。罗马Ⅲ和罗马Ⅳ均认为:因为不协调排粪(dyssynergic defecation,DD)有独特的病理生理机制,且对特定治疗有效,故鉴别DD非常重要。DD的诊断依赖于辅助检查,但由于费用较高不能广泛开展。罗马Ⅳ指出,可通过排粪症状和肛门指检等对DD作出拟诊。

2.体格检查

与罗马Ⅲ一样,包括一般检查及腹部检查,罗马Ⅳ强调了直肠指检的重要性。有效的直肠指检,可以排除肛门直肠黏膜病变和肛周疼痛,且可以部分评估肛直肠排粪障碍的机制。


3.精简实验室检查

罗马Ⅳ强调了尽量少的实验室检查,如临床需要时,可检测促甲状腺激素和血清钙水平。

4.结肠镜或其他

罗马Ⅲ和罗马Ⅳ均不推荐对FC患者常规结肠镜检查。研究报道,仅仅因便秘而接受肠镜检查者,其直径>9 mm结肠息肉和可疑癌的检出率不高于肠镜普查的人群;但出现报警症状而接受肠镜的检查者阳性检出率增加。罗马Ⅲ认为,>50岁的新发便秘、报警症状、结肠癌家族史才应行结肠镜。罗马Ⅳ则认为所有>50岁患者均应行结肠镜(非洲裔美国人应为>45岁)。


5.特殊检查

罗马Ⅲ和罗马Ⅳ均认为,对所有便秘者行特殊检查(慢传输或DD)的检测是不必要且不合理的,只有对合理的经验治疗无效的便秘患者才应进行诊断性评估,以识别病理生理亚型,改善治疗策略。罗马Ⅳ仍推荐使用不透X线的标志物来测定全胃肠道传输时间,这是最廉价、简便和安全的方法。DD的检查可采用肛门直肠测压、球囊逼出实验、排粪造影、盆底肌电图等。当考虑患者的便秘由盆底结构异常导致(如肠套叠、直肠前突等),或便秘加重盆底结构异常时,均应行排粪造影。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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