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98号) 【发布日期】 2017.03.19 【实施日期】 2017.03.19 一、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三、删去《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资质和”。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监管和服务。”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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