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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则无 有则有:完全未执行的合同

 松涛楼 2018-04-1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会计教材在讲解收入这个新的会计准则的内容时,做出了很多具体分析,给出的诸多案例也符合中国人的分析思路,在14号收入准则的官方指南出台之前,是一份非常好的收入准则学习资料,所以我也花钱买了一本。


教材312页在讲述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时对识别客户合同的五项标准进行了具体分析。教材特别强调,合同各方必须已经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义务,且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根据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实务操作加以判断。比如,碧桂园2017年年报涉及的境外某个国家的开发房产就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但其在中国内陆的房产就普遍不会有这样的法律约束力。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新收入准则识别合同的五条标准与旧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完全是不同的概念,没有必要将其并在一起进行新旧比较,更不可混为一谈。


注册会计师教材在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引申了两个新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在CAS14号中没有提及,但是在IFRS15号——客户合同收入中是有的。

第一个概念是“合同不存在”的概念,如果合同各方骏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另一方做出补偿,那么就视为该合同不存在。如果合同不存在,识别客户合同就没有了基础,也就不存在收入确认的问题了。

第二个概念是完全未执行的合同。完全未执行的合同是指企业尚未向客户转让任何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且尚未收取合同对价或者无权收取合同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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