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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完美证据链”的瞬间崩裂

 anyyss 2018-04-15


本文作者:李建耀,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原告的证据述】

原告商某向法庭展示的证据有:

1、《遗赠扶养协议》,大致内容为:“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老张……,乙方(受赠人,扶养人):商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签订协议时,神志清楚,意识清楚,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二、甲方愿意将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的房屋的一半份额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三、甲方承诺上述房屋在甲方去世后赠给乙方。四、乙方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生活上照顾甲方,甲方的工资由乙方支配,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于甲方上述房屋以外的个人财产支出。五、在签订本协议日期之前,乙方已照顾甲方近四年,所以甲方在此之前借给乙方的六万五千元以及叫甲方的二女儿转账给乙方的九万元(甲方有四十万元存款在二女儿处)均视为甲方赠予给乙方,甲方不在(再)要求乙方归还。六、违约责任甲方单方处置遗赠财产或上述遗赠财产甲方无处分权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双方签字或摁手印时生效。”

老张在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摁印,商某在乙方处签字。案外人梁某、黄某、叶某在证明人一栏签字。

2、证明人:梁某、黄某、叶某。

3、视频资料。视频显示了当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除了老张、商某和3位证明人外,还有2名律师在场,律师向老张宣读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随后老张对协议内容作了重复与附和,然后老张在众人的帮忙中摁下手印。

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本案中,首先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该协议系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草拟制作,该协议的见证人系多次与商某发生保健品买卖交易的黄某、梁某,及商某为老张聘请的兼职保姆叶某,上述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商某有利害关系;商某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制作该协议时系由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老张宣读协议内容,老张仅对协议内容作了重复与附和,商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老张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及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老张亦无明确自主意识表示,也未在协议上签字,仅系他人帮忙中摁下手印。据此,一审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老张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对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其次,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商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老张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费用均是老张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案涉房屋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老张的财产处分权;同时在协议签订后,商某保管支配老张的财产,扣除商某及老张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商某所有,故商某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再言之,从协议履行状况来看,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同年7月4日商某即不再照顾老张,商某未能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被继承人老张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亦未及时通知老张的子女送医,存在重大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商某与老张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对商某要求享有案涉房屋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商某的诉讼请求。

商某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与一审基本相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和点评

《遗赠扶养协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其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有见证人。本案中,由于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不但有了3个案外人作见证,还制作了视频,无疑在证据上起到了补强作用,形成了一条证据锁链。但是为什么还是败诉了?

从常理上分析,通常女性保姆和被照顾的男性老人之间,由于长时间一起生活,容易产生特殊的感情,有些甚至发展成性伴侣并结婚成为夫妻。感情是无价的,人们可以为了爱情付出一切甚至生命。因此,如果由于存在特殊的感情,那么遗赠价值上百万的房产也情有可原。但是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女性保姆和被照顾的男性老人之间存在特殊的情感,而仅仅是雇主和普通保姆的关系。雇主对于服务周到的保姆有所馈赠是合乎常理的,但馈赠价值上百万的房产就显然不符合常理。或者说,不合乎理性。

不合乎理性的行为和现象必然会遭到人们的刨根问底和穷追猛打,直到人们找到合乎理性的解释。也许,这就是本案“完美证据链”瞬间崩裂的真正的内在原因。

有意思的是,本案的被告律师提出了一个有点“福尔摩斯式”的推测:老人有二女一子,本案的见证人恰巧也是“两女一男”,这样的人数和性别安排,不排除导致老人因帕金森陷入幻觉,使老人误认为是二女一子在身边,从而做出错误意识表示。

这种近似“阴谋论”的“福尔摩斯式”推测,当然不可能成为法律依据,但这能给法律人什么启示呢?显然,对于法官来说,应当时刻警惕被这种推测所诱导从而陷入错误的判断,然而,对于律师而言,这是不是一种值得学习和借鉴的思维方式和辩论技巧?


【本文内容来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1民终9554号】

责编: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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