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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三期:遗赠(第一篇)

 宇同学在个图 2020-09-09

遗赠

今天我们聊的是遗赠的问题。自然人在遗嘱中把自己的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即为遗赠。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遗赠

遗赠在各个国家法律规定中是不一样的,我们国家规定的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在于接受财产的主体不同,如果在遗嘱中指定将财产给予某一个法定继承人,这就属于遗嘱继承的问题;如果遗嘱当中遗嘱人指明将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就属于遗赠的问题。遗赠和遗嘱继承是有所不同的,遗嘱继承中的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继承人应当承受的债务,他给予继承人的财产不单纯可以是积极财产,还可以是消极财产。比如某个继承人继承什么财产,继承人还应当承受某个债务。遗赠给予受遗赠人只能是积极财产,不能是消极财产,遗嘱人不能把他的某一项债务给予受遗赠人。

遗嘱人在遗赠中可以对受遗赠人附加一定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的受遗赠;遗嘱人也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附加一定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遗嘱人对受遗赠人和继承人附加义务就属于遗托的内容,遗嘱内容包括遗托是可以的。附义务遗嘱和附义务遗嘱继承的附义务属于遗托的内容,附加的义务必须是能够履行的,不能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比如违法、违反公序良俗,这样的遗托无效,等于是没有附加的。

附加给受遗赠人的义务,它不是受遗赠的条件或者不是受遗赠的对价,不是你履行义务才能接受遗赠,而是接受遗赠以后,应当履行这项义务。《民法典》中规定了,如果附义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履行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以要求履行,仍然不履行的时候,可以要求法院取消受遗赠人、继承人接受遗产。受遗赠人履行附加的义务,也是限于它所受遗赠的财产范围之内,超过这个财产范围就没有利害关系人、和有关组织可以要求你履行。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由谁继承某项财产、指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财产,同时遗嘱人规定了,由这位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担任他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担任监护人这就是遗托事项,这就是附加受遗赠人义务。如果他接受遗赠以后,又不担任监护人,那利害关系人、民政部门或有关组织可以要求法院取消受遗赠。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它是在遗嘱当中指定的、设立的,遗嘱本身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遗赠就可以成立。遗赠是死后行为,遗赠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行为。遗赠什么时候生效?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人死亡、遗赠人死亡,即从继承开始,遗赠就生效了。遗赠生效,受遗赠人就取得受遗赠的权利。

受遗赠人取得的这项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这是有不同的看法的。一种观点认为,遗赠生效,受遗赠人就取得了遗赠的财产,取得的是一项物权。如果遗赠是不动产,那他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如果是动产,他就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基于他是这项遗赠财产的权利人,他有权要求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将遗赠的财产移交给他,他请求遗产管理人给付财产的基础权利,请求给付的基础是什么权利?他是基于所有权、基于物权的权利要求遗产管理人给付。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以后取得的是一项债权,请求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将遗嘱当中指明的遗产交付给他,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这两种观点哪种观点更合理?我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从后一种观点来讲,如果它是一个债权,受遗赠人就跟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地位相同,这就会出现平分财产的问题。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受遗赠人也可以参加分财产了,这恐怕不行。

受遗赠是一项单独的权利,遗产清偿以后剩下的才可以执行遗赠,受遗赠人不可能跟其他债权人地位一样。有人说受遗赠人可以不接受遗赠,如果他不接受遗赠,这部分财产应该是给谁?受遗赠人有权接受,也有权不接受。继承开始,受遗赠就生效,这时受遗赠人就取得了遗赠财产的权利,但是你要表示接受。如果在规定期间内没有表示接受遗赠,就视为你放弃了这项权利,遗赠的生效时间一定是继承开始。

这次《民法典》在物权变动章节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其他规定里面,为什么只是讲了继承取得财产从继承开始时就生效,跟原来《物权法》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原《物权法》里还有受遗赠变动生效的时间,为什么这次没加?受遗赠也是从继承开始,也是从这时候开始取得的权利,不存在另一个生效的时间。受遗赠人要求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给予受遗赠财产,这就属于遗赠的执行,也就是遗嘱执行的问题。执行遗嘱人就是把遗嘱当中规定的继承财产交给继承人,遗赠财产交给受遗赠人,这是遗赠的问题。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它不同于赠与,我们不能按照赠与的观念去处理遗赠问题。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赠与受赠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遗赠是死因行为,以死亡为发生效力的开始时间,死亡是遗赠生效的原因,但是它不同于死因赠与,当事人可以约定某一项财产赠与另一个人,但以赠与人死亡为生效时间,这属于死因赠与。从发生效力的时间上来讲,跟遗赠是一样的,遗赠人死亡属于遗赠生效的原因,但是死因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是双方同意,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死因赠与。赠与是合同关系,这是在《合同法》里规定的,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是遗嘱当中的问题,遗赠是在《继承法》里规定的,两者有根本性区别。

02

遗赠扶养协议

我们法律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从体系上来讲,遗嘱这一章当中规定了遗赠,在遗产处理当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当中也有遗赠的问题,但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和遗嘱当中讲的遗赠性质完全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或者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自然人与其他愿意扶养他的人达成在其死亡以后,将他的财产赠给扶养人。在他生前或死后呢?扶养人要负担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是来自于我们国家原来的“五保制度”,原来我们国家在农村集体组织实行五保制度,后来《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跟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次《民法典》也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现在法律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跟原来的五保制度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所不同,根本区别是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哪些人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只是不能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不能与被继承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只要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都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有被扶养人和扶养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因为时间比较长。实际上遗赠扶养协议也是合同关系,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程序也适用合同的订立程序,都是一方要约,另外一方承诺的,双方经过反复的要约、反要约这样的一个过程,直到承诺达成协议,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扶养人一经协议生效以后,他就负有按照约定的标准供养被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死亡以后,负有按照约定予以安葬的义务,这叫生养死葬。作为被扶养人来讲,他负有的义务就是将协议中指明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既然是遗赠给扶养人,而遗赠必须是死亡时才发生效力,这项义务就是死亡时才开始生效履行,在他生前就负有不得处分遗赠财产的义务。被扶养人生前对遗赠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财产仍然是他的,他可以占有,也可以使用,还可以收益,但是因为他死亡以后要遗赠给扶养人,因此他不能处分。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不能把财产毁掉,法律上的处分是不能出卖、不能转让、不能赠送,如果你把财产处分了,死后就不能履行遗赠义务了。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益都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它是一个交换关系,不是无偿的。被扶养人享受生前被扶养、死后被安葬这样的权利,是以你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为代价的,扶养人之所以能够取得遗赠的财产,是因为扶养人需要负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以生养死葬为代价。从有偿的角度来讲,任何一方如果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就不能取得相应的利益,你没有尽生养死葬的义务,你肯定就不能得到受遗赠的财产,你不能把你遗赠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你就不能享受生养死葬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既然是一个合同,一经生效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的变更和解除,如果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是可以变更的,也可以解除。履行过程中觉得有必要改变一下供养的标准,双方是可以协商的。比如被扶养人觉得现在的供养标准太低了,能不能给我提一提,双方是可以协商的,这就是变更。扶养人也可以觉得现在给我的财产太少了,还应该把什么财产给我,这些都可以提出来协商,这些都属于变更的内容。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就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进行,如果达不成协议就属于没有变更,仍然执行原来的协议内容。

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解除的后果当事人是可以协商的。我现在要说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单方解除,按照《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理论来说,一方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既然它具有合同的性质,也应该可以单方解除。比如,扶养人根本不履行扶养协议,没有按照约定的扶养标准扶养被扶养人,这种情况下,被扶养人应该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因为扶养人的原因,造成被扶养人解除合同,扶养人可不可以要求被扶养人返还他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因为协议生效就要履行,开始付出扶养费用,而他的权利是被扶养人死了才可以得到。我现在已经付出这么多扶养费用,现在你要求解除合同,前面已经付过的扶养费用能不能要求返还?这应该是不能的,因为这是他的原因造成的解除,你不履行合同,这是你的过错,因为你这一方造成的。如果不是这个原因解除的,也不能说我非要养着不可,这是不行的,这也是可以解除的,这种情况下的解除,扶养费用是要返还的。不是因为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解除的,应该将扶养人履行付出的费用返还给扶养人。

如果是扶养人一方解除,就需要看他为什么要解除?如果是不愿意养了,那你也不能强迫他养。这种情况下,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能不能要回去?这是不能的,因为这是你不再履行的,被扶养人没有过错,所以支付费用是不能要回去的。如果被扶养人一方的原因造成解除呢?比如被扶养人擅自处分遗赠的财产,遗赠的时候我也得不到,因此抚养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可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这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平衡双方的利益。你把财产处分了,不能给我了,我还扶养你,这显然不公平,这是遗赠扶养协议容易发生的一些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没有解除,但是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扶养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死葬的义务,如何安葬也是很重要的问题。这时候被扶养人死了,扶养人没有按照约定体面地安葬被扶养人,抚养人没有完全履行义务。这时候利害关系人和有关组织有权要求扶养人履行,仍然不履行的时候,有权要求法院减少扶养人应当取得的遗赠财产。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生前为了得到那笔遗赠财产,对被扶养人挺好的,被扶养人一死就变脸了,这是不行的,对这样的问题要有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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