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赠”,你知道多少 丈夫去世,公婆将一套安置房留给自己,却被其他亲属以“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遗赠无效。 现实生活中,少有受赠人会拒绝接受遗赠,但也少有人知道,接受遗赠是有条件的。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赠纠纷案件,将受赠人以实际居住行为认定为接受遗赠的表示,及时保障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公婆将房子留给自己却遭其他亲属反对 林某、唐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共生育5个子女,其中次子唐某明先于二老死亡,其继承人为配偶唐某花、儿子唐某飞。二老生前留有一套老宅,系夫妻共同财产,后于2007年底遭遇拆迁,老宅被拆迁后共获得等价补偿的3套安置房屋。2012年6月,林某、唐某立下《遗嘱书》,对3套拆迁安置房屋的继承与分配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自愿将其中一套75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屋权益由儿媳唐某花继承。 安置房交付后,唐某花欲办理产权证,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却遭到其他继承人的极力反对,认为唐某花并不是林某、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性质属于遗赠,唐某花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两个月内亦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该遗赠属于无效,无效部分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021年11月,唐某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安置房权属,表示因老宅被拆迁,公婆为避免房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早在2009年就召集所有兄弟姐妹签订《家庭协议书》,当时就明确约定该套75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由唐某花所有,且唐某花是以实际居住行为表示接受公婆的遗赠。 法院审理——受赠人以实际居住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仓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家庭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该套房产由唐某花享有,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且林某、唐某在2012年6月所立《遗嘱书》中明确表示将案涉75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屋权益由儿媳唐某花继承,唐某花不是法定继承人,故该行为应属遗赠,法律及司法解释虽未对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实践中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但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或放弃遗赠的程度。该案中,唐某花一直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生活,且其他继承人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该情形可以认定为唐某花以实际居住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法院确认该套75平方米户型的拆迁安置房屋由唐某花所有。 法官说法 遗赠是遗赠人(立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接受遗赠财产的人叫受遗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但对于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案件情形具体认定。生活中,受遗赠人一般很少拒绝。为回应民众需求,更好地维护受遗赠人的利益,在实践中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时,应结合案情,考虑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作出适当的解读,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以满足常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程度即可。 延伸普法 昔日亲情分崩离析,和睦家庭为争财产对簿公堂是已故亲人最不愿看到的结果。而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则更容易引起不满,留下纠纷隐患。为此,记者邀请案件承办法官——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盖山法庭刘菲法官对当下备受关注的“遗赠”纠纷问题进行解读。 问题一:想把房子留给孙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对孙辈十分疼爱,常常念叨着要将房子留给孙辈,但依照《民法典》,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并不能直接通过法定继承。若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孙辈与叔侄之间的纠纷。 那么,要将财产留给孙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确认遗赠有效? 法官说法:一个有效的遗赠须具备遗嘱的条件: 一、遗赠人(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所立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自愿。 三、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需要注意的是: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是有期限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六十日的期限是从受遗赠人“知道”自己受遗赠开始计算。即不知遗嘱存在的,则不受时间限制。 现实中接受遗赠表示的情形大多为: 1、向部分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口头表示; 2、出示接受遗赠确认书等书面文件; 3、通过公证的方式表示; 4、实际占有房屋即可视为接受遗赠; 5、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权属。 问题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条件? 随着人口老龄化,空巢老人不断增多,一种新型养老模式——遗赠扶养逐渐走入大众视野。越来越多孤寡老人选择“以房养老”,但也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此前有媒体报道,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也无亲戚愿意前来照料。在生活上受到热心水果摊主小游(化名)一家的照顾后,老人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不仅公证办理了意定监护,还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可在之后,老人家属以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为由,质疑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法院也作出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家属表示未来还将进行诉讼。老人家属与小游之间的种种争议为遗赠扶养能否顺利履行埋下隐患。 那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可规避的争议点?如果扶养人没有尽到妥善照顾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可否解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 1、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能在遗赠方和抚养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4、遗赠的财产须为遗赠人的合法遗产。 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协议方的约定: 1、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建议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人有法定继承人的,建议以法定继承人作为监督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签名。 3、扶养人有配偶的,建议征得配偶的同意,并可以作为监督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签名。 二、关于遗赠财产的约定: 1、详细列明遗赠财产的范围及遗赠人出具的对每项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财产权应为遗赠人已经完全取得所有权的物权,如财产所有权存在争议,应提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 3、对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造成纠纷。 三、关于遗赠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为保障扶养人的权利,可约定自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不得恶意处分或损毁财产,如因遗赠人恶意处分财产导致财产转移、损毁或灭失的,遗赠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为保障扶养人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可约定遗赠人不得针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财产另立遗嘱或与他人另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赠人的权利主要为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日起,有权受到扶养人在生养死葬等各方面的扶养。为保障遗赠人的合法权益,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侵占遗赠人财产等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遗赠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法官提醒:若扶养人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可否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如若抚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抚养人的财产,被抚养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助于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但在选取扶养人时一定要多加考察,避免人财两空的不利后果。扶养人享有遗赠财产的前提是忠实、诚信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切莫存在投机侥幸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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