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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楼违约金封顶条款无效

 在路上随缘 2018-04-15

 

某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楼时间最早为2013年6月30日,然而期限超过1年多,开发商因自身的各种原因仍未能向购房者交楼,现面临承担巨额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文本约定,

计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交楼违约金上限为合同约定房款总价的1%。在该商品房开发项目出现逾期交楼情况的初期,开发商未能与购房者进行及时的沟通,未能详细告知延期交楼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声称只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即房款总价1%封顶违约金进行赔偿。

购房人认为上述违约金1%封顶的约定属于开发商制定的霸王条款,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庭确认该条款无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上述违约金封顶条款属于限制、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开发商没有履行说明和提醒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对购房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并裁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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