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中的延期付款之违约责任案情:2007年7月6日,购房者林**与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向XX地产购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一套房子,总房价381003元,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共分三期。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二期房款,,但第三期房款19051元,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而是在2008年9月9日支付的。原告方XX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4955.7元(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8年9月9日共131天,计算方式为:房屋总款381003*每日万分之五*131天=24955.7元)。注:事实上原告方广州XX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楼,直至2008年9月16日才通知被告收楼、领取钥匙,这一事实已为法院判决确认。 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第六条:计价方式、价款、付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3890元,总额381003元。 2、甲方同意乙方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按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即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50%,金额190501元。 (2)第二期:在2007年8月5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45%,金额171451元。 (3)第三期:在2008年5月1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的5%,金额19051元。 第九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 第十三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三十天,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本案法律关系其实很简单。开发商延迟交楼,买方在开发商交楼后才支付剩余房款导致开发商起诉买方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个情形让人不由得想到“恶人先告状”。但是无论如何,法院仍旧要受理,我们仍旧要应诉,那么到底谁是谁非呢? 首先,买方因为卖方延期交楼而迟延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吗? 买方构成违约 。 其次,开发商诉讼中请求高达24955.7元的违约金,比未支付的19501元房款还高,合理吗? 请求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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