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9 11:44:21 作者:刘树根 周晓明 郑新科 来源:中国税务报
营改增前,建筑业的营业税是在施工所在地缴纳。为保持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国家在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设计了“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的政策。 法规依据 异地预缴税款存在的问题 信息无法共享企业适应难度大。目前金三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中,均无法查询纳税人异地预缴的增值税信息,企业纳税申报时系统无法自动提示或抵减预缴税款,需要企业自行填录,一旦企业数据输入错误、预缴信息传递不及时、预缴完税凭证保管不当等情况,均可能导致企业面临难以准确、及时、完整抵减税款的风险。 同一地级市跨区经营不需要预缴执行难度大。长期以来,建筑业流转税都是执行就地缴纳政策,且建筑业一直是县级政府十分关注的重要税源,但高资质的建筑企业又主要集中在地市级,同一地级市跨区经营不预缴增值税会导致县级政府行业税源大幅转移。为防止税源流失,部分基层政府会要求建筑企业就地成立公司或通过各种变通方式要求国税部门进行征收,这样,既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和风险,又导致基层国税部门工作被动。 风险提示 完善增值税申报系统。企业申报时,申报系统能够自动带出异地预缴信息,实现预缴信息自动提醒或预缴税款自动抵减功能。 赋予同一地级市跨区经营建筑服务业纳税人是否就地预缴的选择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上饶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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