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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信息应共享 确保税款不流失

 songsgt 2018-04-15
2017-12-09 11:44:21 作者:刘树根 周晓明 郑新科 来源:中国税务报 

   营改增前,建筑业的营业税是在施工所在地缴纳。为保持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国家在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设计了“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的政策。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因此,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允许其在增值税申报时抵减应纳增值税。但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就地预缴增值税。

  异地预缴税款存在的问题
  抵减应纳税款税收流失风险大。建筑业纳税人跨区经营预缴增值税后,在申报增值税时凭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予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但目前完税凭证既不需认证比对又无法通过系统查询其真实性,给不法分子虚抵、多抵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信息无法共享企业适应难度大。目前金三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中,均无法查询纳税人异地预缴的增值税信息,企业纳税申报时系统无法自动提示或抵减预缴税款,需要企业自行填录,一旦企业数据输入错误、预缴信息传递不及时、预缴完税凭证保管不当等情况,均可能导致企业面临难以准确、及时、完整抵减税款的风险。

  同一地级市跨区经营不需要预缴执行难度大。长期以来,建筑业流转税都是执行就地缴纳政策,且建筑业一直是县级政府十分关注的重要税源,但高资质的建筑企业又主要集中在地市级,同一地级市跨区经营不预缴增值税会导致县级政府行业税源大幅转移。为防止税源流失,部分基层政府会要求建筑企业就地成立公司或通过各种变通方式要求国税部门进行征收,这样,既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和风险,又导致基层国税部门工作被动。

  风险提示
  异地预缴信息全国共享。将企业在全国各地的预缴信息在金三系统中实现共享,并赋予主管国税机关查询权限,以便主管国税机关能够查询企业抵减完税凭证的真伪。

  完善增值税申报系统。企业申报时,申报系统能够自动带出异地预缴信息,实现预缴信息自动提醒或预缴税款自动抵减功能。

  赋予同一地级市跨区经营建筑服务业纳税人是否就地预缴的选择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上饶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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