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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一个案件涉及的三个法律热点问题分析与总结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4-16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方当事人仅依据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的,法院如何认定?合作关系中,约定一方定期向另一方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的,系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的单方借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三个问题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热点问题,下例中一案即涉该三个法律热点。下文将从当前司法实践观点对该案所涉三个法律热点问题进行详述。


李某个体经营儿童游乐场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与黎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黎某投资83万元,占51%的份额,游乐场仍由李某经营管理,李某每年给予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之后双方再按份额比例分配营业利润。双方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前,黎某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至李某账户;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后,黎某再次通过银行转账60万元至李某账户。后双方发生矛盾,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尹某(李某之妻)共同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黎某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关系进行退伙清算;尹某辩称对于李某与黎某合伙经营的项目并不知情。


该案件中涉及到以下三个法律热点问题:


一、仅有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而无其他证据的款项性质的认定问题


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仅持一张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将另一方当事人告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的,不在少数,且多发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当前的司法实践观点认为,对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予以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由被告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已实际支付借款。因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若仅有借贷合意而未实际出借借款,此时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只有当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才生效。但仅有付款凭证而无借款合同的,应否认定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原告(持有支付凭证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双方系借款关系,并向法庭提交了该款项的交付凭证,但无借款合同的,此时,原告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2、被告(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及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认为双方不是借款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就该法律关系进行举证证明,若不能举证,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届时,法庭会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上述案例中,黎某持2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向法院主张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李某抗辩主张该2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加以证明;但该20万元交付在前,《投资合作协议书》签订在后,且协议书中没有对该20万元进行约定和确认,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书》并不能证明该20万元系投资款,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认定该20万元为借款。


二、约定了固定回报的投资款项性质的认定问题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是一句人尽皆知的俗语。投资入股或入伙最本质的特征即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而借贷关系是出借方不承担经营亏损风险,到期按约定向借款人索取回报。上述案例中,李某与黎某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李某每年给予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之后双方再按份额比例分配营业利润。从该约定中可以得出,该协议名为投资合作关系,实为借贷关系。因此,李某辩称双方系合伙法律关系,未得到法院支持。


三、夫妻一方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单方向他人借款,该笔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2018年1月16日前,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不尽相同,但在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释〔2018〕2号文件《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统一了法院对上述问题的裁判观点。


根据法释〔2018〕2号司法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在该种情况下,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经不知情一方的事后追认;二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债务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或用于其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


上述案例中,黎某虽举证证明了该80万元出借款发生于李某与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尹某辩称对此并不知情且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黎某无法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用于了李某和尹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或用于了其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认定该笔借款为李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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