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供学习参考,喜欢的可以加我粉丝,转载文章,给我评论留言,但是请勿复制抄袭,谢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前言: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钱后逾期不还,债权人通常会将另一方作为被告,起诉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那么如何区别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让我们看以下的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郑某以投资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4年向钱某出具三份借据,借据上的借款人均为郑某本人,三份借据总金额为295万元。钱某于2013年至2014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郑某214.65万元,钱某主张上述银行转账款项214.65万元系支付本案借款本金,剩余部分为现金交付。郑某确认收到银行转账交付的借款本金214.65万元,但否认收到现金交付的借款本金。 当事人陈述: 郑某诉称,钱某提交三份借据及8张银行流水主张295万元民间借贷债权,事实上钱某只转账给郑某214.65万元,余下逾80万元并没有实际交付,故无法提供相应的交付凭证。郑某为证实自己已偿还部分款项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其虽然未出庭,但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还款198.5万元的事实。 李某诉称,本案所涉巨额债务不是李某和郑某夫妻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李某同郑某之间的夫妻生活。 钱某辩称,郑某向钱某借款295万元事实,有借条、和银行的交易流水为证,足以认定该借贷事实的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在于李某,但李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与郑某之间存在个人财产约定并且钱某知道该约定,显然该笔存续于郑某与李某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李某应与再审申请人郑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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