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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干货!有的放矢方能无问西东——债券交易纠纷管辖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奇人大可 2018-04-16

让法律难题变得简单,让法学研究更接地气。

法律缘系法学伉俪陈旭、张丹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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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说


债券交易纠纷:一般指因债券发行人违反兑付或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举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一般而言,债券发行人发生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受托管理协议诉讼、仲裁,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据募集说明书诉讼、仲裁。此时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管辖。债券持有人直接提出权利主张的,若募集说明书未有约定诉讼、仲裁管辖,则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此时,债券交易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是债券发行人所在地?债券持有人所在地?债券受托管理人所在地?债券登记托管地?凡此种种,一下子真很难给出答案。然管辖问题,系诉讼维权的第一步,对债券持有人直接诉讼债券发行人影响甚巨,需立足于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做到有的放矢,方能无问西东,故不可不察。

 

一、债券登记托管地可作为债券交易的合同履行地【(2017)沪民辖终51号】

 

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系债券发行人。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系债券持有人。乙公司因甲公司发生债券兑付违约,向债券登记托管地,即上海清算所所在地法院诉讼。甲公司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系争合同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涉案募集说明书中也没有明确将上海清算所约定为合同履行地。

 

法院认为,甲公司发行的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载明,本期中期票据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算所为本期中期票据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期中期票据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同时,说明书提示,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本期中期票据,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可见,上海清算所应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涉案债券交易的合同履行地。

 

二、债券持有人所在地因系收受债券还款方所在地可被认为系合同履行地【(2017)浙民辖终215号】

 

甲公司,住所地北京,系债券发行人。乙银行,住所地浙江杭州,系债券持有人。乙银行因甲公司发生债券兑付违约,向杭州中院诉讼。甲公司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而系争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乙银行诉请要求甲公司兑付两笔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对“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乙银行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恰当。




法律缘创始人陈旭、张丹均为法学博士,历经法院和市场,实务经验满满,办理各类案件3000余件,致力深耕于金融商事、房产工程、婚姻家庭、劳动保障等法律领域。撰写的论文荣获全国法院系统一等奖,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上海审判实践》等全国级、省市级刊物上刊登100余篇;编撰的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性案例,有多则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陈旭系华东政法大学本硕,复旦大学博士,现从事券商法律合规工作,曾任上海某法院中层、审判员,曾主持部门工作;张丹系南京师范大学本硕,复旦大学博士,于上海某高校任教,并从事律师实务,曾先后于上海某法院任审判员,于上海某大型企业集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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