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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无实际损失情况下的违约金主张

 丫胖子 2018-04-16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但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预付款。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原告A公司在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被告B公司主张违约金?

如果原告A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对违约金的数额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某年11月签订《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防火板,双方约定了防火板的规格、数量、单价等,约定合同生效后5日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余款款到发货,定金届时抵作货款。如B公司逾期付款则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预付款。次年3月,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20天的违约金。

被告B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只是向A公司询价,A公司按照公司惯例要求B公司先在《购销合同》上签字盖章之后再提供报价单,B公司签字盖章之后,A公司提供防火板报价,后B公司认为A公司提出的价格过高,双方没有谈拢,不再打算从A公司处购买防火板,但B公司将己方已经签字盖章的《购销合同》留在了A公司,事后A公司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因此,《购销合同》并不是被告B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此外,A公司出售的防火板系通用产品,合同也未履行,不存在损失,无权主张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能按约支付定金及预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也无法直接证明实际损失,《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5天内被告支付定金及预付款,但5天内被告未履约,原告应清楚被告已违约,有义务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判决被告按照逾期5天,每天按合同总金额1%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律师评析】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有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不问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主要条款的合法性,判断合同成立侧重于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判断合同生效则是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均在《购销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购销合同》即成立,且双方签订的防火板《购销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因此,《购销合同》自成立时就已经生效。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并不要求双方必须同时或在同一天内签字或盖章,可以是一方先行签字或盖章,另一方再签字或盖章的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先后顺序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也不是合同是否生效的判断依据。B公司辩称在其签订合同的当天,只有己方的签字盖章,A公司事后加盖,故合同不生效的抗辩理由,法院未予采信,而是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A公司在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也有权向B公司主张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不得约定与实际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但是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大于部分有限度地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因此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维持市场秩序,激励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参考,防止违约金主张金额过分脱离实际损失,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但是在缺少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如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守约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即便不能直接证明实际损失,也应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数额需进行适当调整。被告B公司认为A公司销售的防火板是通用产品,不存在损失,无权主张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B公司在《购销合同》签订之后,未按照约定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已属违约,理应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B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的认定

违约金一般应以实际损失为参照标准予以衡量,但如果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目的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条限制了违约赔偿的范围,旨在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法合同的,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而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5天内B公司支付定金及预付款,之后B公司并未履约,原告A公司在合同生效5天后就应该清楚被告B公司已违约,有义务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A公司提出的支付20天违约金的诉请,而是判决B公司按照逾期5天,每天以合同总金额1%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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