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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通知和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治墨之剑 2018-0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委、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赌博是社会一大公害,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甚至相当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各级党组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一、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党员和干部增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纪观念

一些党员和干部沉溺于赌博,是思想颓废、意志消沉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表现。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现象的严重危害性,坚持不懈地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和引导他们培养积极向上的精神情趣,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御金钱、物欲的诱惑;加强党员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的学习宣传,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法纪意识,自爱、自重、自律,同赌博等歪风邪气作坚决斗争。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参与赌博的党员和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现象比较突出的地方和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参照执行。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要一律予以免职。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警示教育党员和干部。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坚决制止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

有些地方和单位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现象所以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理失范、监督不力。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党员和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经常了解管理范围内党员和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状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督促改正。开展巡视、考察干部,不仅要了解干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还要注意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力求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干部。机关党组织要加强与本单位干部所在社区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有关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发现有赌博等不良现象,要勇于批评和制止。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对群众反映的关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

四、明确责任,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其他领导成员要抓好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凡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落实。年底前,将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案件的情况,向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审核

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如何把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点意见

 

(2005年3月31日中纪审〔2005〕14号)

 

为了准确认定党员参加赌博案件的违纪情节,正确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各级纪检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水平,经研究并结合近年来审核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的实践,现对《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何把握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审核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中,要注意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赌博和娱乐活动、赌博行为和赌博犯罪的界限。性质难以把握时,纪检机关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对党员参加赌博赌资巨大、多次在工作时间赌博以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以“情节严重”按照《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要求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组通字〔200443号)的精神,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四、党员参加赌博,同时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31日中共江苏省纪委印发苏纪发〔1996〕54号)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纪律,禁止共产党员参与赌博,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党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共产党员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违纪行为。故意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它便利条件的,以参与赌博论处。

第三条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的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因赌博受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两次受其他处分后又重犯的;

(五)赌博财物数额巨大的;

(六)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且赌博数额较大的;

(七)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一)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三)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数额较大的;

(五)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的;

(二)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三)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获利较小的;

(四)不以获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七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情节显著轻微,且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村、街道党组织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地区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者发现本单位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不予处理,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九条旅游业、饮食服务业、交通客运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的党员负责人,对其经营的场所、客运工具内发生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知情不报的,或者在赌博现场不予制止,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机关的共产党员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三)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参与赌博的;

(四)对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期间参与赌博的;

(六)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七)用公款作赌资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查禁赌博的。

第十二条因赌博同时犯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合并处分。

第十三条依法查处赌博活动的共产党员,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侵吞赌资的,应视其性质和情节对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31日中共江苏省纪委印发苏纪发〔1996〕54号)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纪律,禁止共产党员参与赌博,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党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共产党员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违纪行为。故意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它便利条件的,以参与赌博论处。

第三条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的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因赌博受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两次受其他处分后又重犯的;

(五)赌博财物数额巨大的;

(六)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且赌博数额较大的;

(七)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一)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三)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数额较大的;

(五)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的;

(二)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三)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获利较小的;

(四)不以获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七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情节显著轻微,且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村、街道党组织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地区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者发现本单位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不予处理,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九条旅游业、饮食服务业、交通客运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的党员负责人,对其经营的场所、客运工具内发生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知情不报的,或者在赌博现场不予制止,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机关的共产党员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三)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参与赌博的;

(四)对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期间参与赌博的;

(六)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七)用公款作赌资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查禁赌博的。

第十二条因赌博同时犯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合并处分。

第十三条依法查处赌博活动的共产党员,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侵吞赌资的,应视其性质和情节对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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