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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如何计缴所得税 | 大力税手 | 专业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刘刘4615 2018-04-17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如何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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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税

苏州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1.5.17

⒐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某项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产生亏损的,不得用于抵减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和其他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该项非日常经营项目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填报金额为零。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30、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和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精神,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 = 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应并计收入总额。

江苏国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

4、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资产转让行为,如何征税的问题。

答: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规定,应并入应税收入额并据以计算纳税。其他长期资产转让暂按非日常经营项目处理。

5、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有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按所得税优惠处理,核定征收不享受优惠,即使有拆迁重置计划也需要立即征税?对没有拆迁重置计划,需要即时征税的,按非日常经营性收入的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当年的资产拆迁损失,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行专项申报?(目前资产损失的申报基本针对查账征收纳税人)。

答:拆迁补偿暂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处理。核定征收企业不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7、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在季度申报的时候没有栏次填报,又不能并入正常经营收入适用应税所得率,只有在汇缴申报的时候可以在“非日常经营性收入”一栏填报。是否明确季度申报可以不填报,在汇缴时填报。如果必须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填报,该如何填报?对于季度未申报的,在汇缴时申报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答:季度申报并入应税收入额,年度申报按按非日常经营性收入项目处理。

8、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如转让机器设备、汽车等),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考虑到固定资产转让计税基础与财务核算密切相关,且该事项涉及面较广,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规定,应并入应税收入并据以计算纳税。

江西地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二十五、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如何纳税?

答: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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