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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企业折旧政策研究:路产入账及折旧政策全梳理

 恒则成167 2018-04-17

作者:中债资信交运行业研究团队

全文6882字,建议阅读时间为12分钟。

摘要

收费公路企业由于路产入账方式和折旧政策的差异,财务报表有时并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债资信交运研究团队对已覆盖的79家收费公路企业的路产入账方式、折旧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得出如下结论:


路产入账方式方面:现有会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路产入账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也未形成行业统一标准或惯例,不同公路经营企业在路产入账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别:一部分企业将其记入固定资产,一部分企业将其记入无形资产,还有一部分企业将其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债资信认为两种入账方式对公司财务表现影响并不显著。


折旧(摊销)政策方面:对于不同性质的路产,企业往往采取不同的折旧(摊销)政策,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对经营性公路计提折旧(摊销),而对还贷性公路不计提折旧(摊销)。折旧(摊销)方法主要为车流量法(工作量法)直线法(年限平均法)


区域分化方面:东部地区大部分企业对所有路产均计提折旧(摊销);中部地区多采用经营性公路计提折旧(摊销)、还贷性公路不计提折旧(摊销)的折旧政策;西部地区多数省份不计提折旧(摊销)或仅对经营性公路计提。


折旧(摊销)政策的财务影响方面:从利润表来看,不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比对全部路产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毛利率高约20%~30%;长期,折旧(摊销)政策会通过损益表逐渐影响公司资本结构;另外,企业在选择折旧(摊销)政策时,会结合税收政策、自身盈利等因素综合考虑,盈利情况较好的企业普遍会对全部路产计提折旧(摊销),而盈利水平偏低的企业则倾向于仅对经营性公路计提折旧(摊销)甚至不提折旧(摊销)。


综合以上分析,在对收费公路企业做分析时,需要注意不同折旧(摊销)政策对企业财务表现的影响,并深入探寻其折旧(摊销)政策的选择原因,以更全面的考量企业的风险;由于不同折旧(摊销)政策并不影响现金流,故可相对侧重现金流相关指标对企业进行分析和比较。


收费公路资产与其他一般的资产不同,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特征,而且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随着日常养护和大中修的进行,资产的使用寿命很长,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收费公路资产有其特殊性。虽然关于收费公路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较多,如《企业会计准则》、《公路企业会计准则》、《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等,但均未对诸如公路资产的入账方式、折旧政策等提供明确的规定和指引,也未形成行业统一标准或惯例,导致不同的经营企业按照自身对收费公路的理解以及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考虑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进而难以按照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做出合理的判断。基于以上考虑,中债资信主要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所运营管理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入账方式和折旧政策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收费公路相关的资产包括企业为获取通行费收入而投入建设的公路建筑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收费设施(收费站),以及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公路经营权(收费权)等。通过对已公开发行债券和上市公路经营企业的梳理,我们发现,企业对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的会计处理方式基本相同,均以其原始投资或购买成本入账,并记入固定资产,并按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本文讨论的收费公路路产主要是指收费公路资产的核心资产——公路建筑物和公路经营权(收费权)


一、收费公路路产的入账方式

(一)路产入账方式统计

现有会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路产入账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形成行业统一标准或惯例,不同公路经营企业在路产入账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别:一部分企业将其记入固定资产,一部分企业将其记入无形资产,还有一部分企业将其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此外,还有个别企业将以特殊模式建设或运营的路产记入长期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


中债资信通过对已覆盖的79家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进行梳理,其中,将路产计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共50家,占全部样本企业的63.29%,是目前收费公路路产最主要的入账方式,计入无形资产的企业共12家,占全部样本企业的15.19%,同时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企业14家,占全部样本企业的17.72%。除上述3种主要入账方式外,有2家企业的入账方式比较特殊:1、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部分路产以BOT模式建设运营,每年获取固定的政府回购收益,公司将该部分路产计入长期应收款,将其余路产均计入固定资产;2、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已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路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将余路产均计入固定资产。

(二)入账方式形成的原因探析

因公开资料难以找到企业将路产计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的具体依据和原因,就该问题,中债资信对部分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们得到以下结论:


1、企业会计政策多具有历史延续性,部分企业会计政策最初制定的时间可以追溯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行业没有统一标准,在制定会计政策之初,路产计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但总体上不会超过此范围。


2、在企业改制、重组或上市时,企业可能会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如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下属子公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渝)上市前进行过会计政策调整,将四川成渝的路产由固定资产改计入无形资产;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是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和国资委下属的多家公司共同组建,在组建后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公司成立前自建的路产按固定资产核算,对成立后取得的路产收费权益则按无形资产核算。

(三)不同路产入账方式的影响

在两种入账方式的影响方面,我们认为企业将路产计入固定资产或是无形资产对企业财务表现的影响并不显著,原因在于: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非流动资产科目,因此对企业的偿债指标如流动比等并无影响;


2、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制定相应的折旧政策,也可以对无形资产制定相应的摊销政策,因此路产入账方式并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


3、企业路产的入账方式,并不会对企业经营的实际现金流产生影响;


4、企业在路产入账价值方面,多以投资或购买的实际成本计量,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路产做抵质押评估时则多以其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值为依据,因此在企业融资方面,路产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亦无区别。


综上,中债资信认为,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路产入账方式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公路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为主,两种入账方式对企业财务表现的影响并不显著。



二、收费公路路产的折旧(摊销)政策

收费公路企业在路产后续计量的会计政策上亦存在较大差别,折旧(摊销)政策的差别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较为显著。对于不同性质的路产,企业往往采取不同的折旧(摊销)政策,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对经营性公路采取车流量法(工作量法)或直线法(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摊销),而对还贷性公路不计提折旧,但还有少数企业对经营性公路和还贷性公路均不提折旧。此外,部分企业存在将公路资产长期放置在在建工程不转固的现象。在全部发债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折旧、摊销会计政策相对统一。

(一)折旧(摊销)政策统计

中债资信通过对已覆盖的79家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进行梳理,其中,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共68家,占全部样本企业86.08%;不计提折旧(摊销)的共11家,占全部样本企业的13.92%。在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中,有13家企业仅对经营性公路计提折旧,对政府还贷性公路不计提折旧;在所有不计提折旧的11家企业中,其中9家企业仅有政府还贷性公路,而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则兼有经营性公路和政府还贷性公路。


折旧(摊销)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按照实际车流量法(工作量法)计提,在全部企业中占比最高(占比为69.12%);第二类是按直线法(年限平均法)计提,占比为18.84%;第三类是对不同的路产分别采用不同的折旧(摊销)方法,例如在入账时,将收费公路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公路资产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并分别采用直线法摊销和车流量法折旧。


(二)企业不同折旧(摊销)政策的原因探析

公路企业是否需要对路产计提折旧(摊销),以及以何种方式计提折旧(摊销),现有会计政策及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企业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折旧(摊销)政策能得到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认可,则可以选择采用相应的折旧(摊销)政策,并对外公布。另外,当企业决定对全部或部分路产不再计提折旧(摊销)时,需要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得到上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


1、不计提折旧(摊销)的原因探析


目前不少企业和分析师认为对还贷性公路不计提折旧(摊销)有其合理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政部2017年4月公布)关于对公共基础设施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据此,还贷性公路若能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资产反映的是政府会计主体的情况,2)资产能得到永久维持,则其不计提折旧(摊销)有一定合理性。


对于经营性公路不计提折旧(摊销)的情况,企业也有自己的解释,例如河南交投认为,1)公路的耗损已经通过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实现价值补充和性能提升,非一般固定资产使用到一定寿命期限就需要报废重新购买;2)公路的使用寿命非常长,即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条公路也只是局部受损,不可能全部被毁、无法使用,必须报废重建的情况;3)计提折旧与日常养护大中修目的相同,同时采用两种方法会出现重复计算成本支出现象,虚增企业亏损。基于以上原因,认为企业不应对经营性路产计提折旧。


2、采用不同折旧(摊销)政策的原因探析


目前对路产较为普遍的折旧(摊销)政策为车流量法和直线法两种。在两种方法的区别上,一般而言,采用车流量法的企业会对收费期限内全生命周期(收费期)的车流量进行预测,然后根据每一年实际车流量占预测全生命周期总车流量的比重情况,计提相应的折旧(摊销)。车流量法相较于直线法而言,可以平滑企业业绩,减少路产前期培育阶段的亏损,但从长期来看,无论是直线法还是车流量法,基本原则均是“路产折旧(摊销)期限与通行费收费年限相等”,因此,这两种方法对企业财务的长期影响将趋同。中债资信对样本企业进行梳理时发现,采用直线法和采用车流量法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其折旧(摊销)额占通行费收入的比例亦无明显差异。

(三)折旧(摊销)政策的区域分化

中债资信通过筛选,在做区域比较时仅保留省属大型交投类企业(省内唯一或最主要的省级交投平台)共29家,东部地区9家省级发债企业中除福建省仅对经营路产计提折旧(摊销)外,其余企业均对所有路产计提折旧(摊销);中部地区9家发债企业中,安徽交控、山西交投和吉林高速集团对全部路产计提折旧(摊销),河南交投、河南收费还贷两家公司对所有路产均不提折旧(摊销),其余企业均仅对经营性路产计提折旧(摊销);西部地区11家企业中对全部路产计提折旧(摊销)的共3家,分别为广西交投、宁夏交投和重庆高速集团,全部不计提折旧的共5家,其余企业均仅对经营性路产计提折旧(摊销)。


总体而言,东部地区大部分企业对所有路产均计提折旧(摊销);中部地区多采用经营性公路计提折旧(摊销)、还贷性公路不提折旧(摊销)的折旧政策;西部地区多数省份不计提折旧(摊销)或仅对经营性公路计提。


(四)上市公司折旧(摊销)政策统计

本次统计的上市公司共17家,其路产性质均为经营性路产,企业对下属路产均全部计提折旧(摊销),折旧(摊销)方式以车流量法为主,共12家占全部上市企业70.59%,重庆路桥、华北高速和沪杭甬高速(H股上市)采用直线法,山东高速股份和东莞控股对不同的路产分别采用车流量法和直线法计提。


(五)折旧(摊销)政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折旧(摊销)政策是影响企业财务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折旧(摊销)政策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对企业实际偿债能力影响并不显著,但当一个企业对折旧(摊销)政策进行调整时,其利润表往往会发生较大幅度变化,如2014~2015年蒙高路连续2年亏损,自2016年起蒙高路停止对还贷性公路计提折旧,当年营业利润即实现扭亏;贵州高速集团在2009~2015年7年间,营业利润持续为负,自2016年停止对还贷性公路计提折旧,当年营业利润即转正。此外,长期来看,折旧(摊销)政策通过利润表对企业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进而对企业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


折旧(摊销)政策对企业毛利率的影响方面,中债资信对企业的折旧(摊销)额及其占通行费收入的比重进行了测算。在全部交投类企业中,对全部路产均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其折旧(摊销)额占公司通行费收入的比例为32.74%;仅对经营性路产计提折旧的企业,其折旧(摊销)额占公司通行费收入的比例为13.99%。考虑到交投类企业除非公路业务外,仍经营其他业务,在对全部路产计提折旧(摊销)的样本企业中,公路资产折旧(摊销)占全部折旧摊销额80%左右,考虑上述因素后,公路折旧(摊销)占通行费收入的比例为25%左右;上市公司对所属路产均计提折旧(摊销),其折旧(摊销)额占通行费收入的比例约24.74%,同样,公路资产折旧(摊销)占全部折旧(摊销)额80%左右,考虑上述因素后,上市公司公路折旧(摊销)额占通行费收入比约20%。整体来看,不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比对全部路产计提折旧(摊销)的企业毛利率高约20%~30%。


折旧(摊销)政策对盈利表现的影响方面,虽然部分收费公路企业对还贷性公路甚至对全部路产均不计提折旧(摊销),但总体上,收费公路企业折旧(摊销)总额仍然很大,所以行业普遍存在经营性现金情况较好但盈利表现较差的情况。同时,我们也发现,企业在选择折旧(摊销)政策时,会结合税收政策、自身盈利等因素综合考虑,盈利情况较好的企业普遍会倾向对全部路产计提折旧,而盈利水平偏低的企业则倾向于仅对经营性公路计提折旧(摊销)甚至不提折旧(摊销)。


从折旧(摊销)政策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来看,如果企业对路产不计提或者少计提折旧(摊销),则会通过盈利的增加进而增加权益和资产,导致资产负债率的低估以及资产的增加,且这种影响会随时间逐渐积累而变得愈加明显。


综合以上分析,在对收费公路企业做分析时,需要注意不同折旧(摊销)政策对企业财务表现的影响,并深入探寻其折旧(摊销)政策的选择原因,以更全面的考量企业的风险;由于不同折旧(摊销)政策并不影响现金流,故可相对侧重现金流相关指标对企业进行分析和比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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