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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享天伦之乐 需支付再婚老伴扶养费

 江中鸟6933 2018-04-17

【关键词】

老人再婚   扶养费

内容摘要

老年人“黄昏恋”进而再婚,除了涉及道德、感情等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例:再婚后的“隐婚”问题,或因生前对财产没安排导致的继承问题,或对再婚老伴的扶养义务问题等......

基本案情

2010年,六十九岁的退休老人孙大爷与六十五岁的赵大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丧偶再婚,都比较珍惜两人感情,婚后生活还算和睦。然而,去年孙大爷的儿子回国到深圳定居生活开始,孙大爷跟儿子一起到深圳生活。赵大妈因自己的两个子女在身边不同意去深圳,留下独自生活。因赵大妈身患老年疾病,每月领取的200元补助和子女给的零花钱不够用。经济困难的赵大妈无奈将孙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孙大爷支付扶养费。

本案焦点

赵大妈自己有儿子,那么孙大爷该不该给赵大妈扶养费?

具体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例如丈夫有房,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并供其居住。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本案孙大爷与赵大妈再婚为合法夫妻,虽然已经分居生活,但两个人在法律上还是名正言顺的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孙大爷与赵大妈之间有扶养互助的权利义务。现在赵大妈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需要孙大爷的扶养,所以孙大爷应该支付赵大妈扶养费。但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赵大妈有两个成年子女,都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应该赡养赵大妈。根据赵大妈子女的经济能力,孙大爷自己的收入、身体等各项因素考虑,法院酌定孙大爷每个月支付赵大妈500元扶养费。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陈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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