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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重新聆听整理陈瑞华老师讲解:《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辩观念的转变

 李未名er 2018-04-18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辩观念的转变

 

    【摘要】再次聆听陈瑞华老师当初讲解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刑事辩护带来的深远影响及利弊分析,现把自己根据该讲座所做的简要记录分享如下(不断更新中):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一)侦查阶段律师拥有辩护人地位的实质意义

侦查阶段,律师拥有辩护人的地位的实质意义:

1.律师第一次实质性地介入到了侦查阶段

(1)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有提出意见权;

                  第159条 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把案件阻挡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外。

(2)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意见及必要性的辩护工作:

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86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143、144条。

目前在我国批捕意味着正式侦破,批捕后几乎肯定会定罪。

把案件阻挡在批捕之外。

无罪辩护和程序辩护(逮捕必要性)。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对于本方证人可以大胆依法调取。风险来源于擦边球。

对于控方证人要慎重,须经被害人方证人本人同意和承办机关同意才可以调取,在香港如果调查遭到拒绝,可申请法官发布证人令或调查令:调查令制度是未来一个。检察官也不能随便调查己方证人。香港的法官给律师提供了很好的司法保障。

风险在于三个无罪证据(不在现场、精神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告知公、检机关,但告知后会有办案机关威胁、恐吓的风险,给律师直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没有调查权如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侦查阶段,律师无阅卷权,只能会见,有调查取证权】如果不让调查,无法辩护,无法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和没有逮捕必要性的意见,从而无法将案件拦截在法院开庭之前。证据信息的取得,必须经过调查,因而不能小瞧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

3.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的情况告知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9条。

(二)审判阶段对律师的影响

1.提出管辖权异议

开庭前,庭前准备阶段就开展管辖权异议辩护。

2.申请回避

开庭前,庭前准备阶段就开展回避的辩护。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庭前准备阶段提出。检察院只提交证明有罪的证据,相互矛盾或者无罪或罪轻的未提供,现在庭前会解决。

4.鉴定人、证人名单

5.等。

所有程序性的,开庭时间应当控辩审三方坐下来协商确定必须要争取。

程序辩护:

申请回避,申请变更管辖,申请查阅、摘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延期审理,申请案件能不能一起审理相互辩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等这些程序问题等到了法庭上为时已晚,会给律师的辩护带来极大地被动。

【有效辩护】律师辩护要讲怎么有效怎么来。

(三)四种特别程序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少年司法程序、刑事和解、逃逸或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律师:业务增长。

【未成年程序】

1.申请附条件不起诉。律师论证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2.考验期结束后申请不起诉。

第一次把执行中的理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只要不符合刑诉法第273条的两种情形。

3.前科封存制度。

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罚执行完毕后可申请,抹去犯罪记录,视为没有犯罪,不影响今后上学、工作。

这些工作都由律师来做。三大重大业务增长点。

【刑事和解程序】

律师的工作:促成刑事和解,促成量刑情节,没有情节制造情节。未禁止死刑案件和解制度,酌定。退赔并获得别害人谅解是两个独立的量刑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主要针对外逃的贪官:逃匿,通缉一年后不到案或死亡。民事追缴之诉。

两审终审。

【强制医疗】

律师:

(1)是否该采取。

(2)要不要解除。利用诊断评估论证委托人应当立即释放。

善于抓住立法转机制度中的有利最大化,不利最小化。

盘问细节。

最低服务质量标准,练内功,提升辩护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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