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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道德是底线 2019-04-12

本刊记者 焦艳

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关键词构成一项制度的名称,今年两高报告均将“积极稳妥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列为工作重点,而对于刑事诉讼的另一重要参与者——刑事辩护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带来怎样的未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中国司法现状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在今年两会上,两高报告均将“积极稳妥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列为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最高法积极稳妥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829.9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称,2018年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64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同比分别上升4.5%和25.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积极作用。”采访中,律师们对该项制度都表示了充分肯定。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表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升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符合当下司法现状,具有合理性。”

京都律师事务所彭吉岳律师认为该项制度对节约司法成本起到很大作用:“一是满足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需求;二是缩短羁押期限,案件审结时间缩短。”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孙中伟律师也予以认同,认为“这个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体现了法治成本原则,在法治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一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刑案快速结案,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律师辩护带来的影响

采访中,有律师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律师辩护工作带来全新的变化。

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执业水平提出更高要求。赵运恒律师举例,如速裁程序一般是十天之内,最多十五天,时效非常快,法院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只审查在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出于被告人的自愿,一旦下判对当事人及其家庭影响很大。所以在罪与非罪问题上绝不能马虎,应该由专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参与量刑协商、见证签发具结书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也通过律师加以保障。这也促使律师高度重视案情、结合案件进程深入体会,对律师的辩护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等都是考验。

彭吉岳律师认为,明显的变化是辩护重心由法庭审理转向审查起诉阶段。彭吉岳律师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了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违背意愿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以外。这意味着代理律师应更加关注各个诉讼环节,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认罪认罚者提供精细化法律辩护。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福海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富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方法和策略。杜福海举例称,在以往进行辩护时,“坦白”是其中一个重要法定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那些确有悔改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促使律师更为重视有罪辩护,并敢于和善于运用有罪辩护策略,不难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值班律师兼顾多重角色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值班律师制度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也为律界所关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指出,此次刑诉法修改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在立法上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使它成为与委托辩护、指派辩护并列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

实践中,通常由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见证。

彭吉岳律师向记者打了个比方,“值班律师相当于急诊科医生”,它的意义在于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彭律师告诉记者,一些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通过值班律师的解答,了解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会对自己是否认罪、如何选择程序等问题更明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运宁告诉记者,在目前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大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轻微的“小”案子。值班律师另一工作重点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清楚地了解自己所犯的罪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是处于各种压力之下而做出的不自愿承诺,从而保证案件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需多方努力

采访中,很多律师呼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需不断总结经验,规范和完善与该制度紧密相关的具体规定。对于具体问题,各个律师观点则侧重不同。

钱列阳律师认为,司法最基本的功能是分清是非,求得相对公平公正的裁决。无论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速裁案件,虽然程序有所简化,但司法机关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这是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存在的重大差别之处。对认罪认罚案件、速裁案件,司法机关应坚持“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这个原则。

蒋运宁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实现案件快速办理”,在司法机关追求效率的同时,被告人的自愿性证明显得尤为重要,在协商具结乃至询问之初,办案人员就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明确告知其认罪的后果、从宽的情况、法律援助以及程序选择等事项,对嫌疑人的疑问要依法如实告知;其次,应当保障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参与,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表示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再次,在具结时应依法要求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对具结书的签署过程录音录像,以为庭审中的相关事项提供有效证明。

此外,有律师还就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建言。赵运恒律师希望立法部门对值班律师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如目前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在阅卷权、会见权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会影响值班律师对案情的整体判断。同样关注值班律师制度的杜福海律师认为,如建立值班律师与检察官量刑协商对话机制,完善值班律师考核机制等,使值班律师能够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而不仅仅充当见证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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