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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上海一中院首次发放离婚证明书|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4-19

家事审判改革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选择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上海一中院发出首份离婚证明书


小李和小姜于2016年年底登记结婚,2017年9月中旬举办婚礼。然而,婚礼结束还不足一月,双方就因矛盾升级开始了分居生活。2017年12月,小李认为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基础,向徐汇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


2018年1月18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李成栋正在组织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调解书。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当事人在领取法院发出的调解书的同时,还会领取到一份离婚证明书。在这张薄薄的证明书上,仅记载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裁判文书案号和生效时间,最后加盖了法院的院印。

离婚证明书的“新意”何在


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广东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在现场见证了上海一中院首份离婚证明书的发放,并就离婚证明书这一改革举措,采访了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郭海云。


1、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明书有何不同?

郭海云:法院能对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除载明法院的判决结果外,双方当事人家庭矛盾以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争议作为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同样在判决书中载明。


离婚证明书则只记载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基本信息,并不涉及案件的具体事实细节,是判决书的“瘦身版”。


2、离婚证明书是否与离婚判决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郭海云:是的,离婚证明书由我院出具,并加盖了院印,当事人如需出示离婚证明时,可直接予以使用。离婚证明书同离婚判决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法院为什么会推出离婚证明书这一新举措?

郭海云: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相应的,认定离婚的事实前者由民政局出具离婚证予以证明,后者由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予以确定。


经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事后办理再婚、就业、出入境、财产登记等事务时,会被要求出具作为离婚证明的判决书,由于判决书包含大量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事务时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权利受损的风险。


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之外,另行出具一份简单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法院案件字号以及婚姻关系解除等内容的《离婚证明书》,即可起到同裁判文书相同的证明作用,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隐私与合法权益。


4、中级法院实行离婚证明书制度的必要性在哪里?


郭海云:2016年开始的全国家事改革试点工作中,有不少基层法院都已经开始实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效果良好且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但作为二审法院的中级法院采用该方式的并不多。


我们认为,离婚案件上诉后,无论是判决、调解还是程序上作出裁定处理的,均是二审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判,因此,经二审后生效的离婚裁判,由二审法院直接制发《离婚证明书》更符合审级权限,也更严肃规范,是确有必要的。

来源|浦江天平、上海高院、人民法院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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