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图) 通过挂失将以其身份证登记开户的账户内资金 转移至其控制账户投资理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甲是国有独资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前甲根据领导安排,用其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存入不等数额的公款,然后全部交给领导用于走访等花费,2017年银行以其名下银行卡太多为由通知其去办理销户业务,由于其并不实际掌控这些银行卡,就用身份证先办理挂失,后销户,并将销户银行卡内的余额转存至自己实际掌控的个人银行卡内,并购买了理财产品和保险业务,案发后退交全部款项,能否认定甲构成贪污罪? 答:1.该案要进一步查明甲将销户银行卡内的余额转存至自己实际掌控的个人银行卡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一般情况分析,甲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作为定案关键事实,应当根据具体证据审查,而不应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定。如经审查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 案发后退还全部款项的,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不应据此否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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