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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问题释疑:对用于清偿债务的诈骗款能否依法追缴或者返还?

 anyyss 2018-04-19

(借图)


司法疑难问题释疑

 

 

问:对用于清偿债务的诈骗款能否依法追缴或者返还?

案情:因A公司当时无法贷款,林某答应帮忙为A公司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A公司遂提供抵押,并承诺分给林某3个点的好处费。银行放贷后,林某将5000万元贷款挪作他用。后A公司催要贷款,林某诈骗B公司3000万元,将该款返还A公司。A公司在贷款还款期之前,还给银行。是否可以判A公司退3000万元给被害单位B公司?

答:这种情况应当进一步区分情形,视不同情形而定:

第一种情形,A知道林某系通过诈骗获得3000万元,或者A相关高管与林某对林某诈骗3000万元,事前存在恶意串通,那么B公司可以向A公司主张返还3000万元。此种情况下,因3000万元是诈骗所得,性质上是赃款,而A公司不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应当依法追缴。故此种情形,应当将3000万元返还B公司。但该案中银行不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形,A不知道林某系通过诈骗获得3000万元,不承担返还责任。A取得3000万元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不应对A公司追缴3000万元,A公司对B公司不承担返还责任。

第三种情形,发生在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亦要区分情形而定。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会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因此也会存在对用于清偿债务的非法集资款是否返还或者追缴的问题。因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整体认定,对局部行为未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有一定特殊性。但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 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应当依法追缴。

 

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故应将3000万元返还B公司。但该案中银行不承担返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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