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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约定年利率24% 又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可否支持

 王断天崖路 2018-04-20

2018年4月18日,北京二中院在其今日头条发布了一篇《民间借贷中,能否支持年利率24%以外的律师费?》一文,我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出借人赵某将3万元款项借给孟某,借款合同约定:孟某向赵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利息按月支付,如孟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3%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同时赵某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应予赔偿。担保人石某、李某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后借款期限到期,赵某将孟某、石某、李某告上法庭,主张1、偿还本金3万元;2、按照月利率2%主张利息;3、石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律师费1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借款中约定年利率24% 又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可否支持

一审法院支持了除律师费以外的所有诉讼请求,唯独没有支持律师费。于是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维持的终审判决。一审二审法官认为,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法院支持24%,所以不再支持律师费。其认为各项之和不得超过24%,超过了对于主张律师费的主张就得不到支持。

龚俊峰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该约定属于借款合同中附条件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以“债务人违约”为成就条件,本案中孟某如按约还款,就不会发生律师费用的问题。赵某诉讼至法院,其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不包含律师费,其他费用应指借款中约定的滞纳金、服务费、居间费、手续费等费用。但该判决系终审判决,我有点迷茫了,声明一下上述案件不是我承办的。我只想找到正确的答案,便于为当事人书写正确的借款合同,于是进行了检索,发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宗终审判决书。

借款中约定年利率24% 又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可否支持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也和上文年利率24%利息一致。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偿还本金以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第二项中支持了由被告承担律师服务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为提交新证据,二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既然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合法有效。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中约定年利率24% 又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可否支持

综上所述,龚俊峰律师认为,北京二中院发布的这个案例值得商榷,文中裁判思路将借款债务与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等同处理。个人认为判决可能不利于有效的引导借款人的守约,不利于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进行惩戒,显示公平。我不知道这个案例是不是二中院的判决或者其认可这个裁判或者是否将是主流裁判思路。但我又看到最高院的另案终审判决书明确支持了在民间借贷中,应支持年利率24%以外的律师费。也表明了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应当得到支持,因为他是附条件的,如果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就不会导致律师费的发生。因此不能将约定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简单的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合同。最高法的判决有利于积极引导借款人能够诚信履行借款合同,如果不能履行合同,不但要承担还款责任、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而且要承担对方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借款中约定年利率24% 又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可否支持

通过搜索检索,各地判决书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还是提请最高法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其他费用是否包括律师费或各项主张一并提出超过24%之外的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作出明确解释。以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或者各地法院与最高法的裁判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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