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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厘清三大争议焦点

 thw8080 2018-04-20

 焦点一: “沪江”是否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沪江”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主要为内部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沪江”标识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沪江公司认为,历史上的沪江大学已终止存续,上海理工大学没有继承沪江大学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且上海理工大学亦没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大量使用“沪江”商标并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对“沪江”标识的使用是有限的。另外,沪江公司表示,其注册的沪江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可以针对性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等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沪江”标识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至于二审期间有关“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证据,法院认为该培训中心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的外语学习需要,适量招收外校学生,市场区域范围有限;且三年间招生人数不足千人,市场份额不高;根据百度搜索结果,该中心对外宣传有限,市场声誉亦不高。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

    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局限于商标,进而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并参与了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沪江语林网”的建设运营工作,具有使用“沪江”标识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学的企业名称,上海理工大学无权主张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沪江语林网”,系伏彩瑞个人创办的网站,并非上海理工大学投资建设。

    法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上海理工大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焦点三:

    沪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公司都是从事教育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的承继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沪江公司的虚假宣传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上海理工大学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公司是专业从事非学历在线教育的互联网企业,上海理工大学是大学,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在线教育,双方没有竞争关系。沪江公司所作的宣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结果,且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宜对经营者所处的行业领域作过细划分,主要应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本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至于沪江公司辩称其沪江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海高院于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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