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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慈悲诚意 2018-04-21

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微信、短信是电子数据的一种,那么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被采信并不容易。

在法庭上证据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

想要微信记录、短信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证明其真实性。

如果债务人在法庭上自认微信属于他本人的账号,那么法庭基本会采信该微信记录的内容;

如果债务人不承认,那么微信又非实名制认定,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除了上述所说的当事人的自认,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微信头像或者微信相册内容以及短信号码的确定来确认是否属于对方当事人,还有就是腾讯公司后台协助调查的途径。

第二就是关于证明证据关联性的问题,就是你们的聊天内容的准确性。

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关键性问题,如“什么时间借款、具体什么时间的还款、具体金额、利息还有中间有过催款的过程”等。

第三,微信证据、短信证据还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满足其合法性。

看到以上内容更加惊醒我们在面对借款时一定不要只讲“只讲哥们义气”最终把钱打水漂。在借款时,一定要写借条,在司法实践中借条的证明效力较强,其次就是转账凭证,能有效的印证借条的内容,再次就是催款的电话录音。切记!

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还是建议大家能够及时的咨询律师,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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