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 房地产公司转卖电力,不是适格主体,卖电合同无效,但这并不代表房地产公司不能将该业务确认为收入,根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可以做“其他业务收入”,并根据实际支付的相关电费做“其他业务成本”,对于转售自来水,可以予以同样的处理。 税务管理 施工水电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还是施工单位承担?哪种方式税收利益最大?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房地产公司是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 1、一般计税项目 假设房地产项目发生1000万的电费,500万的水费,均不含税。 如果房地产公司承担水电费,其收到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0万的进项税额,收到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5万的进项税额,合计抵扣185万的进项税额。 如果施工单位承担水电费,其收到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0万的进项税额,收到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5万的进项税额,合计抵扣185万的进项税额。同时,转售行为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转售电力销项税额170万,转售自来水销项税额55万。另外,结算工程款从施工单位处可取得1500*11%=165万的水电费部分进项税额。综上,房地产公司合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5万。如果施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则房地产公司最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小于125万。 根据上述比较,对于一般计税的项目,房地产公司选择承担水电费,增值税税负轻。这要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增值税税率低于17%和转售自来水税率跳点导致的。 2、简易计税项目 假设房地产项目发生1000万的电费,500万的水费,均不含税。 如果房地产公司承担水电费,其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所含的进项税全部进入成本,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85*25%=46.25万。 如果施工单位承担水单费,房地产公司购入的水电,假设全部用于转售,不考虑房地产项目部零星适用水电,此时其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予以抵扣185万,因为转售行为不是简易计税项目,由转售行为产生销项税额225万。施工结算后,可从施工单位处取得水电费部分的进项税额为1500*3%=45万,该项进项税额由于用在简易计税项目,不可抵扣。综上,房地产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40万,可少缴企业所得税45*25%=11.25万,实际纳税28.75万。 根据上述比较,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房地产公司选择承担水电费,综合税收利益大。 从税收利益的角度来看,由于目前增值税税率不统一,使得房地产公司选择承担水电费会带来更大的税收利益。 但是在实际工程管理中,房地产公司承担水电费,不涉及到与施工单位的水电费结算,会导致如何控制水电的适用成为难题,施工单位浪费现象严重。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是房地产公司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给施工单位挂表计量水电消耗量,规定施工水电定额,超定的部分需要在工程款中扣回,对于这部分的超定额水电同样会涉及转售行为,相当于施工单位承担了超定额的水电费,由于增值税存在税率差,会导致房地产公司部分税收利益的损失。当然税收筹划需要和实际经营协调,不可能一味地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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