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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术芳/综服代办退税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kouyongli 2018-04-21

国税公告2017 35号明确了综服企业代理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可以为其代办退税。即自2017111日起(以结关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可以一并委托综服企业为其代办退税。

 

35号公告第六条要求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委托综服企业出口并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需要先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并进行增值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对于代办退税的货物,生产企业需要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交综服企业,让综服企业以此作为代办退税的依据。

 

既然是委托综服企业出口,那么生产企业仍需要开具出口发票并确认出口收入,所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是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所用,并不作为生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凭证,也不作为增值税申报凭证。

 

那么问题来了:

1、该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否要在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既然生产企业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委托代办退税”功能开具了专用发票,那么该发票势必是要参与比对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据其开具的该发票在附表一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及“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栏填写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否则申报时会出现比对不过的提示。但是,根据35号公告的要求,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对该出口的货物是要“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应抛开这个代办退税专票,要按委托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来进行申报(依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出口企业应在会计上确认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申报)。这就使得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先行申报的销售额、所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票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重合,即在目前的申报模式下,生产企业要重复申报销售额及销项税额。11月所属期的申报就要开始了,这个问题需要明确!

 

2、生产企业该如何开具出口发票并对出口发票进行申报?

既然是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并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那么出口的主体还是生产企业,因此按目前的退税政策还是由生产企业来开具出口发票(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实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0%税率的普票,个别地区如浙江、湖北、河南等地还继续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出口专用通用机打发票、个别地区如北京还是自制发票)。

 

对于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或自制发票的地区来说,对于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申报是没有障碍的,但对于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普票的地区来说,按目前的政策需要开具零税率的普票,即在开具普票时,税率选择0%(有的地区要求选择“免税”),对于需要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来说,按上述开票规则开具了零税率普票应如何进行申报?是继续在附表一“免抵退税”栏申报还是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栏申报呢?既然生产企业要对该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先行申报增值税,那么开具的0%税率发票需要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栏进行体现,但是由于开具的税率为0%,其销项税额也为0,那么在申报时又会出现比对不符;如果直接按适用税率开具,那么在申报时直接填列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栏倒是比对相符了,可以申报通过,但却与现行的退税政策所要求的开具出口发票相悖。因此,对于生产企业如何开具出口发票并申报也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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