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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部分)

 随缘4690 2018-04-22

2012年第16

  《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291日起实施。编号如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代替标准名称及编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部分)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地籍调查规程(部分)

5地籍总调查

5地籍总调查

地籍总调查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1准备工作

5.1.1组织准备

a)地籍总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技术设计书,负责地籍总调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

b)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

c)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和成果质量控制等。

5.1.2资料准备

a)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査成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b)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c)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d)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5.1.3工具与表册准备

a)表册:包括地籍调查表(见附录A)、指界委托书书(见附录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E)、指界通知书(见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G)

b)仪器: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钢尺、测测距仪、计算机等。

软件:包括数字摄影测测量系统、数字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等。

d)界址点标志(见附录H)

5.2土地权属调査

5.2.1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a)工作底图比例尺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成图比例尺一致。

b)工作底图的坐标系统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成图的坐标系统一致。

c)已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图等图件可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d)已有地形图和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图等图件可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e)无图件的地区,在地籍子区范围内绘制所有宗地的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

f)工作底图上应标绘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

g)e),工作底图都应该是数字化的,并输出一份纸质的工作底图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地形要素的调绘或修补测。

5.2.2预编宗地代码

a)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箱子区范围内,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及土地登记申请书上。

b)通过地籍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

5.2.3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5.2.3.1调查内容和方法

a)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b)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c)土地位置。对土地所有权宗地,调查核实宗地四至,所在乡()、村的名称,所在图幅等。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査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d)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1)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2)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不调査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宗地内各种地类的面积及其分布直接引用已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e)其他。包括土地的共有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5.2.3.2调查情况处理

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査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2.4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5.2.4.1指界

5.2.4.1.1一般规定

a)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査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c)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5.2.4.1.2通知指界

a)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F)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b)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5.2.4.1.3现场指界

a)指界人。

1)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D)

4)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公告推举结果,并出具证明。

b)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c)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d)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e)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f)违约缺席指界。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士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g)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2)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调查结果送达指界人,并要求指界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指界结果,同时以张贴公告形式公示指界结果。如有异议,必须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异议期间届满后,指界结果即为生效。

3)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5.2.4.2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a)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b)界标设置

1)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

5.2.4.3界址边长丈量

a)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b)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二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c)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情况),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d)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时,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5.2.5宗地草图绘制

5.2.5.1一般规定

a)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b)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应绘制宗地草图。

c)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d)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籍图等,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e)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可不绘制宗地草图,宜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绘制土地权属界线附图(见附录B)

5.2.5.2宗地草图的内容

a)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

b)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c)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d)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f)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5.2.5.3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a)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査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结果。

c)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5.2.6地籍调查表填写

地籍调查应填写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

5.2.7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与签订

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宜制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B

5.2.8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制作与签订

对争议宗地,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B

5.3.3.4宗地图的编制

a)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

b)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和幅面。

c)宗地图的内容如下。

1)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代码;

2)宗地权利人名称、面积及地类号;

3)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址边长;

4)宗地内的图斑界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

5)邻宗地的宗地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6)相邻宗地权利人、道路、街巷名称;

7)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8)宗地图的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等。

5.4.2检查验收的内容

5.4.2.1土地权属调查

a)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是否正确。

b)权源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合法。

c)权属调查确认的权利人、权属性质、用途、年限等信息与权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d)指界手续和材料是否齐备,界址点位和界址线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实地有无设立界标。

e)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准确,与地籍图上注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错漏。

f)宗地草图与实地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四邻关系是否清楚、正确,注记是否清晰合理。

6日常地籍调查

日常地籍调查主要工作包括准备工作,日常土地权属调查,日常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整理变更与归档等工作。

6.1准备工作

6.1.1资料准备

a)根据日常地籍调查任务,做好土地权属来源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b)根据有关规定,制作发送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査询单(见附录J)到到国土、房产、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査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档案查阅的类型如下

1)土地登记、抵押、査封、地役权和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2)集体土地征收、转用和审批情况。

3)土地供应情况。

4)相邻土地权利人的情况。

5)相关控制点、界址点坐标。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6.1.2技术准备

a)档案资料、数据的分析与整理。

b)发放指界通知书。

c)计算测量放样数据。

d)地籍调查表、绘图工具、测量仪器等。

e)调查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6.2日常土地权属调查

6.2.1一般规定

a)核实指界人的身份。

b)对照权属来源资料和档案资料、数据,现场核实土地权属状况。

c)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应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d)日常土地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按5.2执行。

e)县级行政区界线变化引起宗地代码变化的,在确确定新移交宗地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后,重编宗地编码,并在原地籍调查表复印件的宗地编码位置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地籍调查变更记事栏注明新的宗地编码。

6.2.2界址未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a)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地籍调查任务书,查询档案资料、数据,经分析后,确确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

b)如不需要到实地进行调查的,在复印后的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地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c)经实地调查

1)发现土地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b)办理。

2)发现丈量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数据,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并填写新的地籍调查表。

d)土地权属类型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代码按照4.4.1的规定编制。

 

 

编号:          

指界通知书(存根)

土地坐落:                                          

指界时间:                     

集合地点:                                          

通知日期:                  经办人:          

指界通知书

                    

兹定于                  时对坐落在                     的宗地权属界线进行调查,需你(□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农民集体推举的指界人)或代理人到现场指界。请指界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现场共同确认权属界线。未按按时参加出席指界的,按违约缺席指界规定处理。

集合地点:                     

(盖   )

       

编号:          

指界通知书书回执

签收人姓名:              单位(个人)签章: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现寄地籍调查表一份(复印件),内有定界结果,如有异议,必须在通知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按地籍调查表上定界结果为准。

(市、区)国土资源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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