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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应如何操作?

 翠峰青山 2018-04-23

你好,这个问题我用实例来解答吧,便于理解和操作: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实例:2016年5月28日,某公司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万元。则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该5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60%=300万元

该3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

该20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申报方法如下:


二、2017年7月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2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已经到了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2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申报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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