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问题我用实例来解答吧,便于理解和操作: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实例:2016年5月28日,某公司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万元。则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该5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60%=300万元 该3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 该20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申报方法如下: 二、2017年7月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2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已经到了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2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申报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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